四川成都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9年)
2021-06-03 10:34:56来源:金牛区人民政府阅读量:3213
2019年8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金牛府办发〔2019〕18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金牛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5〕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将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出租方自身占有、持有的租赁物出租适用本办法,下列出租行为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
(三)按市场招商规则组织的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仓库非整体性对外招租;
(四)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住房;
(五)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小区地下车位出租等经营业务;
(六)政府另有规定与要求的;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三条 出租原则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章 出租资产工作程序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出租方要成立以所出资企业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资产出租工作小组,负责资产出租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出租方要成立以所出资企业纪委书记、财务人员、职工代表人员组成的资产出租监察小组,负责对资产出租过程进行监督并处理出租投诉。
第五条 资产评估及出租底价的确定
(一)建筑(房屋)、设施设备类资产,出租方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租赁物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租金确定的参考价。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值。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通过评估确定租赁价值,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通过估价或询价等流程确定:
1.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含)以下的;
2.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
3.出租的土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4.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第六条 出租方式
资产出租方式分为公开招租与协议出租。
(一)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分为进场交易和自行招租。
1.进场交易。进场交易是指出租方委托交易机构,通过竞价、综合评分等方式确定租金标准与承租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宗资产,应进场交易:
(1)以评估(估价、询价)值估算的年租金(下同)在 100万元(含)以上的;
(2)租赁期限5年(含)以上的;
(3)不动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4)土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2.自行招租。自行招租是指出租方自行组织实施,通过竞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租金标准与承租方。
根据产业规划发展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租方的,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招租采用综合评分法必须报经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
(二)协议出租。协议出租是指出租方不公开招租,通过协商直接确定租金标准与承租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协议出租:
1.承租方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
2.承租方为区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
3.因项目建设需要,出租给建设方用于施工使用的;
4.经区委或区政府批准的招商引资项目;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第七条 出租方案的审批
(一)根据资产的出租方式、年租金、租赁期限、不动产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实行等级审批制度。
1.协议出租须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
2.年租金不超过200万元(含)、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含)、不动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土地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单宗资产公开招租,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批。其中任何一项超过的,须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
3.采用综合评分法自行招租的,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
(二)申报资产出租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出租依据、出租请示文件、租金底价评估、询价备案表(附资产评估、询价报告)、出租方制定的资产出租方案、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招租信息发布
釆取公开招租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地址门牌、计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底价等要素。
公告期内无人报名的,可以延长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延长后仍无人报名的,可将租金底价下调10%;租金底价下调10%后仍无人报名的,可暂停或终止本次招租,重新组织招租活动。
第九条 结果公示
出租结果产生后,出租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单位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续租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批。
第十一条 管理和监督
(一)出租方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管理办法明确的评估、进场挂牌、报批审核等程序。
(二)出租方应加强出租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备查。
(三)租金收益和其附加收益以及保证金收取严禁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和坐支,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区属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视情派人现场监督检查或随机抽查资产出租行为。
(五)区审计局按相关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出租方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文件解释
(一)本办法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出租行为,出租方可根据不同类型资产制定专项出租办法,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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