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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支持“三圣花乡”转型升级鼓励闲置农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2021-06-03 10:30:32来源:锦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66

2020年1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三圣花乡”转型升级鼓励闲置农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锦府办〔2020〕35号),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成都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三圣花乡”转型升级鼓励闲置农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2020〕35号

第一条 为支持“三圣花乡”转型升级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三圣花乡”景区范围内市场主体设立门槛,解决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问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强化后续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在“三圣花乡”景区范围内从事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经营活动时,允许盘活闲置农房作为经营场所予以商事登记及通过部分行政许可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审核。

第三条 “三圣花乡”闲置农房是指“三圣花乡”景区范围内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村住宅,以及其他用途的闲置农房。

盘活利用“三圣花乡”闲置农房发展相关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清晰,无使用权争议;房屋使用安全,经评估无结构、地质、防洪、消防等各类隐患;房屋具有完备的卫生设施,无环保问题。已经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范围的农房和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违法农房,不得开展盘活利用“三圣花乡”闲置农房工作。

第四条 以“三圣花乡”闲置农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市场主体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查房屋权属合法清晰、房屋业主同意及实施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等条件后,同意该房屋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提交审批实施部门。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市场主体把“三圣花乡”闲置农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由区行政审批局梳理对经营场所房屋性质有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分批次逐步推进“三圣花乡”闲置农房作为经营场所改革,编制《“三圣花乡”闲置农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行政许可正面清单》(第一批清单见附件)并动态调整,正面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实施部门可以核准“三圣花乡”闲置农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根据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问题。

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或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对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第十条 在放宽“三圣花乡”闲置农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行政许可的同时,大力推进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区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加强以农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后续监管的部门依法监管。

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三圣花乡”闲置农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屋产权归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三圣花乡”范围外盘活闲置农房发展产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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