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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2021-05-25 10:35:25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3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我城区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全城区农用地(耕地,不包括园地、林地)安全利用工作,确保全城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推进江南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江南区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耕地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为核心,以农用地安全利用为重点,采取安全利用类措施,有效控制农用地的环境风险,切实解决当前面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快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物质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立足我城区土壤实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农用地环境质量,对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严格管理。

(二)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根据土壤和农产品污染状况详查(普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采取安全利用措施,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科学选择替代作物或退耕还林还草,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农用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引导、政策支持、要素投入、强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学习借鉴国内外农用地安全利用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江南区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区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以典型带动、重点突破,全面深入推进江南区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

三、目标任务

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水稻种植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合适的农艺技术,采取安全利用措施,形成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体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底,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桂环函〔2019〕2608号)下达给我城区的农用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确保城区农用地安全利用任务全面完成,基本形成全城区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机制体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工作

(一)分解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

根据2017-2018年江南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自治区下达给我城区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明确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城区农用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

市级部门负责统筹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城区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和确认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各镇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工作,10月底前形成分类清单、技术报告,整合形成一张图等,完成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建设

1.筛选适宜的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为切实推进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安全利用,在上级专家的指导下,选育适应城区水热条件的低积累水稻品种,筛选适用于城区农用地安全利用的产品,总结1-2套适用我城区农用安全利用技术模式。各镇应当在此基础上开展适于本地的低积累作物品种及叶面阻控产品筛选,加强田间水分管理,酸性土壤调节pH值,优化施肥及深翻耕等农艺调控措施的技术参数,建立各自农用地安全利用的品种及生态种养模式,因地制宜进行示范推广,减少污染物向作物特别是可食部分转移。(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加快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全城区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重点开展水稻的安全利用生产,使所有水稻种植地块实现安全利用全覆盖。各镇要以村为基础单元,建立农用地安全利用核心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城区农业农村局要派专人负责试验及示范工作。示范区建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产品,加强技术指导与培训,确保生产者掌握技术。各镇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升水稻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3.建立综合效果监测点。在农用地安全利用水稻示范区内建立综合效果监测点,每100—1500亩中稻或晚稻建立1个综合效果监测点,对土样和稻米进行重金属同步协同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开展示范区农用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价。建立健全农用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18)对农用土地安全利用示范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2020年底前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作为农用地安全利用任务的核算依据。(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强化重金属等污染源监管

1.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切实防止边治理边污染。(生态环境局牵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对于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农用地,应当加快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严格管控类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较轻的耕地,建立健全科学施肥(药)管理和技术体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大力治理白色污染,加强秸秆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建立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台账

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及早做好迎接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对江南区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检查的准备,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好本级“四类工作区”、第三方实施单位工作台账和工作考评与效果评估台账,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六)做好农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

根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办法(试行)》,对本地农用地安全利用率开展自我评估,于2020年底前,将核算的年度农用地安全利用率与核算过程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江南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资金筹措

创新多元化融资机制,不断拓宽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资金来源,在努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落实城区配套资金,为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城区财政局要优化项目资金,统筹考虑对农业生产资金的使用,加入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使用的支出;城区本级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农用地安全利用的项目;非水稻生产的种植业扶持项目,优先扶持在严格管控类耕地开展;各种农业、农民的培训,务必将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作为培训的内容之一;落实有利于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政策,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提供支持。(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城区各相关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统筹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合力。(各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单位积极参与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在我城区各镇开展酸性土壤调节pH值、优化施肥及深翻耕等农艺调控措施的技术参数相关试验,建立适宜于本地长期开展的低积累作物品种及叶面阻控产品筛选基地。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发效果稳定、成本较低的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及产品。(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城区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城区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农用地安全利用方针政策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农用地安全利用的良好氛围。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培训,引导农业生产者自觉参与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发挥生产者责任主体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农业企业、种植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的带头作用,形成推动农用地安全利用、共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局面。(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镇要建立农用地安全利用调度机制,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负责报送工作进展、台账和工作总结。各工作区域的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员,要按要求向城区农用地安全利用联席工作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采取通报、约谈、现场督办等形式,加快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推进和措施落地。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工作落实情况、工作台账进行考评,出具考核报告,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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