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2021-05-25 10:33:16来源: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阅读量:1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17〕44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三府办〔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平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镇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承(分)包到户、非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其中,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流转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佛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并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三)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辖区使用由区建立的区、镇、村(居)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立镇、村(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负责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各村(居)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村(居)交易工作站〕。镇交易中心负责制订具体规范的交易指引规程。实行“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常态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是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九条 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农村集体将所有集体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监管资产交易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三)负责牵头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报。
(四)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
(五)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六)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七)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举报。
第十条 成立乐平镇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联合工作机构,由镇农业农村、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税务等多部门组成,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受理和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报。
交易事项申报审核联合工作机构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分级交易标准、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村(居)交易工作站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服务机构,应有专职人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配备三名专职人员,村居交易工作站须配备两名专职人员)从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工作,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一)负责提供按规定进场交易项目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指导村(居)交易工作站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村(居)交易工作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规范化管理。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相关内容是否经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民主表决可采用集体成员大会表决或经集体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表决,授权成员代表表决的方案,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实施)。
(四)于交易当天组织对参与竞投人的进场竞投资格进行审核。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六)管理本级交易事项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指导村(居)交易工作站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
(七)指导村(居)交易工作站将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动态更新系统信息等工作。
(八)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二、村(居)交易工作站职责:
(一)协助村集体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上报交易事项申报材料、解读交易流程。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
(三)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交易事项是否经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民主表决可采用集体成员大会表决或经集体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表决,授权成员代表表决的方案,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实施)、竞投人是否符合参加竞投条件。
(五)于交易当天组织对参与竞投人的进场竞投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
(八)负责将所有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建立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年内至少一次检查集体资产台账,盘点、核实集体资产信息,及时更新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数据。
(九)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资料真实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审核交易资料的完备性。
第十三条 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采用区指定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辖区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开展业务人员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对资产交易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合同到期期限或完成交易事项申报审核的先后顺序排期,开展相关交易服务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资产交易时间按照合同到期之日最长可提前三个月进行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上述提前交易时间,农村集体需向村委会、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合理交易底价规则。实际交易底价的制定须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实行镇、村(居)分级交易管理。镇政府指导、监督达到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进入镇交易中心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指导、监督村(居)交易工作站按规定流程组织交易。
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第一年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二)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20亩以上(含20亩),或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四)其他经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且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纳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应严格按照分级交易要求分别实行镇和村(居)分级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拆解分割、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七条 对符合进入镇级平台交易,且通过民主表决选择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的农用地发包项目,若村民不方便到镇参与交易竞投等,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委会出具意见,经镇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审核同意的,允许集体资产交易由镇下放到村(居)交易工作站自行交易。上述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前,村(居)交易工作站应提前将镇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允许集体资产交易由镇下放到村(居)交易工作站自行交易批准意见向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
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农村集体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本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的,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政府统筹村居开展招商引资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农地的项目;
(五)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六)原发包合同(协议)列明到期后具有优先续包权等相关规定的项目;
(七)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等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步骤与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结果信息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并由村(居)交易工作站负责将交易信息全面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若全体竞投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投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入镇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组织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一)交易事项申报。农村集体向镇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交易事项申报,填写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其中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方案、交易合同、风险告知等相关资料。
(二)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拟定资产交易方案并按规定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集体民主表决。
(三)交易申请。属于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向村(居)交易工作站提出交易申请,村(居)交易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镇交易中心审核,并由镇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交易;属于进入村(居)交易工作站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直接向村(居)交易工作站提出交易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表》、《乐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农村集体民主表决书、交易公告、交易方案、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交易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由镇交易中心负责统一通过资产交易管理系统推送至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和微信平台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农村集体在村(组)务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
(五)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按规定组织交易。
(六)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在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微信平台和村(组)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果。
(七)签订合同。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
(八)系统录入。村(居)交易工作站负责把交易信息和交易合同按照流程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平台。
(九)资料归档。由镇交易中心对交易明细进行备案,村(居)交易工作站对交易流程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对拟进入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事项,按规定事前向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申报。
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报单位。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表决结果进行审核。产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七)交易合同文本。
(八)测量地形图(所需提供测量地形图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表》,其中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方案、交易设定条件、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确定交易事项申请审核通过结果。
(二)民主表决通过结果(附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交易标的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农村集体资产(房屋部分)在发生交易转移时,还应提交集体民主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村集体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予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进入镇、村(居)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交易项目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资产交易网站及微信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交易合同样本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镇、村(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接受竞投意向人的报名,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物首年租金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1份保证金只能参加1项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不计利息)。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不计利息),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须在交易日的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在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微信平台、公开栏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村(居)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不成立的,投诉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村(居)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合同。
因竞得人原因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或相关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村(居)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签订,乐平镇司法所协助办理合同见证。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村(居)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一套完整资料备案。每个交易项目都需建立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交易事项申报表、交易方案表决书、标的物相关资料、交易申请表、交易信息公告、成交确认书、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流转交易合同等。交易流程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该次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因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农村集体不变更交易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只变更底价的,可以按照经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直接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变更其他交易条件的,应重新表决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采取公开竞投之外的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村(居)“两委”委员、 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村(居)进行的交易事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摄影、录像等措施,做好证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自延期交易、中止交易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或合法理由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当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提出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交易系统的;
(八)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九)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十)未经公开交易,擅自延长资产租赁期限的;
(十一)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的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乐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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