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2021-05-25 10:37:21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25
为优化江南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江南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江南区实际,重新划定江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重新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推进城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物保护法》《铁路法》《公路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三、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江南区目前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有:河南水厂水源地、三津水厂水源地、龙潭水库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大王滩水库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六思水库水源地、定计村地下水水源地、延安镇天堂水库水源地、江西镇邕江水源地、江西镇同江村左江水源地、江西镇那廊村六甲坡水源地、延安镇那齐村咘表水源地。如新增或调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目前我辖区无自然保护区,若有新划定的,按其划定的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目前我辖区无风景名胜区,若有新划定的,按其划定的范围执行)
4.江南区辖区内纳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南宁市中心城区的区域,包括福建园街道、江南街道全部区域,沙井街道除杨村、金鸡村以外的全部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5.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
6.城市内河(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在江南区辖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含湖泊、水库)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城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资源化利用或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限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城区政府组织对畜禽散养密集区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实现全资源化利用或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了更好推进相关工作,根据要求成立江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文广体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担任。各镇、街道办要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推进畜禽禁养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城区相关部门要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技术指导与帮扶,着力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舆论正确导向。加大禁养区划定解读报道力度,宣传划定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让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猪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科学划定,依法管理。及时开展对重新划定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关闭或者搬迁,给予一定时间过渡,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
(四)依法推进,确保实效。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搬迁;原则上搬迁费和活体不予以补偿。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文件标准执行。各相关部门要要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及措施,周密做好前期工作,制定划定工作风险评估。强化思想动员工作,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确保划定工作稳定推进,不出现大的上访等群众性事件。
六、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本方案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规〔2020〕5号)有效期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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