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吉林白山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面积标准是多少?

2021-05-19 11:06:31来源:抚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62

2020年11月12日,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抚政办发〔2020〕61号)。那么,抚松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责任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下称政数局)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指导各乡镇进行规范管理,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国土空间乡村建设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国土空间乡村建设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县政数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行政审批、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级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政数局局工作指导。各乡镇应健全机构,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各乡镇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各行政村编制乡村规划,明确最大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标准,以便开展后续审批工作。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干部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六、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管理

(一)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法定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1.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生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2.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3.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规划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村级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域国土空间乡村建设专项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2.镇级审核。收到申请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将审核材料提交至行政审批局。

3.行政审批。根据审查结果,由行政审批局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后,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向村级组织申请,由村级组织上报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乡镇政府应于十五个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完善登记备案制度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每季度末将审批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政数局备案。同时统计辖区内各村村民建房需求数量,将需求上报至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应选派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管,探索选用村级协管员,以村为单位,开展网格化监督,划定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内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违法行为。

三、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规范宅基地流转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宅基地流转双方要依法签订合同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到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备案。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要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严格控制整村数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五、建立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常规统计和调查制度、各乡镇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和调查制度,加快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工作,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纠纷调处仲裁等信息化管理。

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等状况,为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基础性支撑,推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七、加大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县乡村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大有关宅基地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知政策,通过电视、报纸、村公告栏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村民对政策的知悉程度。

本文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54号)作废。

>>如有抚松县、集安市、通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抚松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集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通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