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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2021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2021-05-12 16:17:29来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草原和水务局阅读量:831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1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关于2021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截图

一、 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天然水域鱼类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阿拉善盟乌斯太段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

二、 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林水局要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渔政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 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0483-8187218

林业草原和水务局 副局长 张扬:18704839966

林业草原和水务局 野生动物保护和湿地管理办

主任 王铁坤:15104839933

林业草原和水务局 工作人员 满达呼:18604834562  林业草原和水务局  工作人员  石琛:13948830520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草原和水务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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