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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农牧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实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12 16:02:39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阅读量:1002

各旗区农牧局: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盟农牧局重新修订了《阿拉善盟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实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阿拉善盟农牧局第9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盟农牧局

2021年3月12日

阿拉善盟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实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阿拉善盟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努力构建生态平衡、绿色发展的体系。重视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把水源采补平衡、治理土地面源污染、绿色发展作为项目建设首要出发点,大力推广深耕深松、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地膜回收及减量等技术,在节水压力较大的地区探索新型土壤保水技术,同步配套农艺、生物措施和种植结构的调整,全面实施保护性耕作,综合改善农田生产条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及农产品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理论,以项目建设促推农村多方面高质量发展;促推现代农业发展,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推进;促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鼓励以相对贫困的地区为核心安排项目;促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加强农田建设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

第五条以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业节水效率和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为标准,大力推进以“田、土、水、林、路、电、技、管”全面配套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发挥重大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区域化整体建设,选取具备一定基础的优质良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区,为广泛开展生态环保、节水高效、智慧引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

第六条盟农牧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盟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建立全盟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承担自治区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旗区农牧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二章评估上图

第七条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7)115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综合考虑各相关部门项目特点,按照《“十二五”以来建设成高标准农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要求》,对建成高标准农田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在具体评估工作过程中,对于“十二五"以来实施建设,并已在自然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入库的各级各类农田建设项目,应全部开展清理检查和统一上图入库工作。

第八条旗区农牧部门对汇交数据的完整性、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空间拓朴、图数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质量检查后,将本地区数据导入“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管理软件中。盟农牧局会同自治区农牧厅聘请的第三方进行审核,经审核完善后向自治区提交数据成果。要依托“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及上图入库成果,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旗区农牧部门在制作、导出和汇交本地区“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数据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盟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盟农田建设规划,报经盟行署批准后实施。旗区农牧部门根据全盟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历年统计口径、已建项目等做好衔接,做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清、位置准、情况明”。旗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盟、自治区两级农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旗区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旗区农牧部门牵头组织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必须科学合理,图、文、表齐全;要做到中长期结合,与未来改造提升无缝衔接;要将各项建设任务细化到嘎查村,明确到具体实施点(座标拐点详细);要利用土地确权数据,与国土二、三调数据进行认真比对,确保项目任务安排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旗区农牧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盟农牧局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盟农牧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盟农牧局依据全盟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调查摸底情况,以旗区为单元向自治区农牧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盟农牧局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批复,依据全盟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旗区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旗区农牧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旗区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和备案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五章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招投标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旗区财政部门要加快工程建设评审等工作进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精简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招投标进度。项目建设实行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公示制,项目法人职责原则上由旗区农牧部门履行,负责招投标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的经济实体企业,能够依法照章纳税,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及会计制度,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能够满足相关年度公布的招投标文件中所载的全部规定和要求的企业方可报名。

有下列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或重大违约行为的;

2.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进行围标、串标的;或被有关部门公告取消招投标资格的;

3.不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的;

4.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的;或与建设单位私下另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相符的合同,与建设单位串通套取资金的;

5.不按规定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内容的;

6.不按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的;

7.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的。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科学研判高标准农田建设形势,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保障节水压力大的地下水灌溉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相对贫困及地方投入能力强、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采用设计、材料、施工、运维一体化模式,整旗区设计打包,整苏木镇集中连片推进。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区全面跟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二十二条旗区发改、农牧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达到田成块、土肥沃、井配套、管成网、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林电技综合配套的目标。旗区工作专班跟踪指导各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重点对材料进场、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内容进行施工。应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未经验收和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须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定期向旗区农牧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项目财政资金、建设地点、建设限期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调整审批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盟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工作组组成专家组,负责全盟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工作。项目旗区应成立工作组,不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旗区农牧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5.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三十条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以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自治区农牧厅每年对2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建管运并重、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区农牧部门督促参建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组卷、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档案不齐全的不得组织验收,工程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基础设施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旗区农牧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图入库。

第八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旗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审批、封闭运行)。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单项工程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建设资金报账。项目完工时支付70%工程款,完成竣工验收并经过财政评审后,除履约保证金外,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到施工单位。项目结余资金仅限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用于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款的5%-10%,项目验收合格移交运行方运行一年后无工程质量等问题的,一次性无息拨付履约保证金。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旗区农牧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旗区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盟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工作组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巡视检查、专项督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旗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四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旗区农牧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农牧部门干部职工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旗区农牧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章评选优质工程

第四十二条为了营造“安全施工、质量第一”的良好氛围,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评选制度。由盟、旗区两级发改、农牧等负责项目验收的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组,结合平时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情况,对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选,各级派驻纪检组全程监督。评选工作要认真检查平时监管资料,参考专业机构实际检测的质量指标,重视农牧民群众的口碑,综合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具体评选办法:平时监管内容占30%、盟级终验内容占70%,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19]1号)等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科学合理设置工程评价指标及赋分值,盟、旗区两级评价得分按4:6比例计算汇总得出最后分数,总成绩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企业将评为“××年度阿拉善盟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工程”,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盟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推荐新闻媒体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业绩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四条未通过盟级终验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盟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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