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蓝旗“牧人之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12 15:53:07来源:正蓝旗人民政府阅读量:1164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正蓝旗“牧人之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8日
正蓝旗“牧人之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牧人之家”稳步、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正蓝旗“牧人之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牧人之家”,是指在正蓝旗旅游发展规划区域内开办,依托草原生态风光、民俗文化、生产生活等要素,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体验、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正蓝旗行政区域内,“牧人之家”的审批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牧人之家”实行苏木镇(场)属地管理,受旗旅游部门行业管理。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科、湿地、卫健、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牧人之家”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坚持保护环境、突出文化、高端建设、注重特色、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鼓励农牧民在冬营盘宅基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牧人之家”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并实行停业复营联合验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报审批
第七条申报条件和审批验收
(一)申报条件
1.经营者必须为正蓝旗户籍;以农牧民合作社或当地农牧户为经营单位自主经营;
2.符合苏木镇(场)产业发展计划,符合正蓝旗文化旅游总体规划;
3.新建牧人之家蒙古包总数不得超过25顶,重点发展3星级以上牧人之家。新建旅游经营户原则上须离国省干道及旅游环线1公里以上;
4.“牧人之家”应具备浓郁的民族文化特色;应有一定面积的天然草牧场,供游客体验牧区生产生活方式和民俗活动等;
5.申报人需提供“牧人之家”名称、具体位置(线路图)、占地面积、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娱乐项目名称、蒙古包数量、厨房面积等建设规划及平面布局和效果图(标明与主要道路和河流、水域的距离)。
6.除农牧民冬营盘宅基地外,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须与草场所有苏木镇(场)或嘎查(村)签定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一次性缴纳2年集体土地补偿金。
(二)审批验收
1.审批程序。申请人经嘎查村(分场)书面同意后,向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苏木镇(场)出具初审意见→苏木镇(场)牵头组织湿地、水利、生态环境、林草、文旅(文物)等部门出具意见书→办理林草部门《草原临时占用许可证》→旅游、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审批;牧人之家未经审批不得建设或改扩建;
2.停业复营联合验收。按照《正蓝旗“牧人之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获得审批,并符合《正蓝旗“牧人之家”经营服务规范》要求的旅游经营单位,须在当年4月5日前向所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恢复营业申请,由苏木镇(场)会同文化旅游、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营业;
3.牧人之家每2年需重新办理草场临时占用许可证。
4.禁止开展未经审批的低空飞行、水上娱乐项目;禁止开展沙地摩托车、草地卡丁车项目;禁止无经营主体的越野车、骑马乘驼等娱乐项目。开展草原越野车队活动,须经属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林草、文旅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设规范
第八条“牧人之家”建设要遵循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直径12米以上蒙古包不得超过3顶;直径超过12米的蒙古包必须提供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经审批方可建设使用;蒙古包及附属设施均应采取生态架空底座;宜设有木栈道及停车场。
第九条“牧人之家”应具备水冲式卫生间;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应采用可逆房屋,外观与环境协调,不得使用彩钢房,内部条件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整体风格应体现地区特色和蒙元文化特色,秉承传统的同时,注重创新发展;新型材质房屋设施设计要突出文化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
第十一条大门及标识标牌设计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外观整洁美观,应按照全旗统一要求制作。文字内容要符合自治区蒙汉双语并用并行相关规定,蒙汉文经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审核后使用。
第十二条应具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不得直埋;配备灭火器材,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住宿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市场监管、卫健、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水源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旅游活动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经营业主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技能,对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员工应当取得卫健部门(定点医院)的健康证明,应参加相关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所有户外娱乐项目均应购买意外保险,并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牧人之家”旅游点开展骑马、乘驼、勒勒车等娱乐项目,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使用民族传统马笼头、马鞍等用具,配有安全员及安全防护用具,持有马、驼等动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牧人之家”住宿业务施行实名制登记。
第十七条经营活动中,如发生突发事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九条“牧人之家”应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卫健、旅游、公安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消费项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监督。
第二十条苏木镇(场)要加强对“牧人之家”的日常监管,旅游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经营规范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评定“牧人之家”星级质量等级,并将“牧人之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等级评定情况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评定星级“牧人之家”,并颁发相应的等级牌匾。
第二十二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旅游市场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苏木镇(场)及旅游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牧人之家”档案资料,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蓝旗牧人之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5月19日)同时废止。
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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