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森林草原禁牧禁垦的通告
2021-05-10 14:56:56来源:扎赉特旗人民政府阅读量:2903
为加强全旗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持续保持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全旗森林草原禁牧禁垦事宜通告如下:
一、草原禁牧范围和时间
(一)禁牧区域。努文木仁乡、巴彦高勒镇、图牧吉镇、巴彦扎拉嘎乡、新林镇、音德尔镇(草畜平衡区除外)、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跃进马场、图牧吉戒毒所、巴达尔胡农场、八一牧场为禁牧区域。禁牧区域全年禁牧,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20日可以遛茬。
(二)草畜平衡区域。宝力根花苏木,胡尔勒镇,阿拉达尔吐苏木,巴达尔胡镇,巴彦乌兰苏木,阿尔本格勒镇,种畜场,索伦牧场,音德尔镇阿拉坦花嘎查、巴彦扎拉嘎嘎查、其格吐嘎查、玛尔吐嘎查、白音花嘎查、查干嘎查、鲜光嘎查、全吉嘎查、兴华嘎查、前进嘎查、新立嘎查、红旗嘎查、茂力格尔嘎查为草畜平衡区,实施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区域每年4月20日至6月30日为牧草生长脆弱期,实施全面禁牧;7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草畜平衡合同放牧牲畜;10月1日至次年4月20日可以遛茬。
主要公路和干道视野范围内实行全年禁牧。各地养畜户不许异地放牧,禁止扎赉特旗区域外的畜群在境内放牧,否则按违反禁牧政策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单位可依法实施诉讼维权。
二、森林禁牧范围和时间
林业施业区、林业项目区、旗乡两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实施全年禁牧。
三、保护区禁牧范围和时间
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绰尔托欣河国家湿地公园、神山国家森林公园实施全年禁牧。
四、禁垦范围
全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滥开荒、未批先建、非法圈占林地草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严禁野外放牧。除草畜平衡区外,农区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不得以任何理由野外放牧牛、羊和其它草食家畜。
(二)严禁开垦林地草原。未经批准,严禁在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上擅自开垦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三)严禁毁坏林木。严禁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严禁随意砍伐。
(四)严禁乱占草原和林地。未经旗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严禁在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项目建设中征占林地和草原。
(五)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六)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五、严禁非法借场放牧,破坏草畜平衡
借场放牧的旗内非当地牲畜(包括旗外地区牲畜到旗内以及本旗禁牧区、草畜平衡区之间的牲畜)经营者必须遵守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办理草牧场流转合同,并报旗林草局和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经备案审查或实地检查,属于非法流转或流转合同内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一律清退;流转手续规范但超载放牧的,按违反草畜平衡规定处理;流转手续规范且履行草畜平衡规定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禁牧禁垦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驻旗单位
各苏木乡镇和驻旗单位负责本辖区的禁牧禁垦工作,由旗林草局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旗森林公安局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七、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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