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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2021-05-07 10:42:22来源:乌审旗人民政府阅读量:2009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全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审旗境内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所有区域。

禁牧是指对草原施行全年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禁牧区域是指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政策)禁牧补助的区域,包括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工程迁出区、无定河镇全域、半农半牧区(原浩勒报吉乡、乌兰什巴台乡、呼吉尔特乡、黄陶勒盖乡、巴音柴达木乡)以及全旗生态严重恶化地区等。

休牧是指定时间对草原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根据全旗气象条件、林草物候期、畜种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不同畜种的禁牧休牧期限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禁牧休牧期限定为:

(一)山羊(包括奶山羊)。全年禁牧,四季舍饲圈养。

(二)鄂尔多斯细毛羊。每年4月1日—5月31日为休牧期。

(三)其他草食畜种。每年4月1日—6月30日为休牧期。

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料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保持动态平衡。草畜平衡区域是指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政策)草畜平衡奖励的区域,即休牧区域休牧结束后,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任务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嘎查村要对辖区农牧民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建立档案。

第四条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和旗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普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舍饲圈养、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技术,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年度实绩考核范围。

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与农牧户要层层签订禁休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

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苏木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于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督查苏木镇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督查情况作为对苏木镇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工作;苏木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执法工作;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受旗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委托,负责全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将林草管护员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发挥嘎查村级林草管护员的管护作用,林草管护员负责对所管护的区域开展巡查,监督管理农牧户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偷牧、超载放牧、破坏林草等行为及时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嘎查村充分运用“四权四制”和“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建立农牧民诚信档案,每月在嘎查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失信人员进行约谈教育。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举报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偷牧和牲畜超载放牧以及工作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等信访投诉。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集体和全民所有草原应当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和草原使用权单位分别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二条 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五年草原生态监测数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计算标准》,计算各草原类型适宜载畜量标准,即各草原类型饲养一只绵羊单位需多少亩草原。

第十三条 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据天然草原各类型适宜载畜量标准,按照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饲草料基地(包括人工草地)以及饲草饲料其它来源的,核定每户农牧民的适宜载畜量。

第十四条 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对草畜平衡核定量要每三年向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 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 草畜平衡核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天然草原的类型、等级、面积、产草量。

(二)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饲草料产量。

(三)有稳定来源的其它饲草饲料量。

(四)根据可食饲草饲料总量计算的适宜载畜量。

(五)实际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六)天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和沙化、退化现状。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 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八条 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抽查草畜平衡情况。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生产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它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支持农牧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多渠道增加牲畜出栏,达到草畜平衡目标。

第二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认真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在草原上放牧或者超载放牧的,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乌审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相关规定,扣发(或停发)偷牧畜主40%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制度,未按要求完成草畜平衡核定任务的,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减本年度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旗财政、林草、农牧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与相关资金发放的衔接机制。

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挂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制止,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乌审旗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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