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2021-05-06 10:07:47来源:棋盘井镇人民政府阅读量:1085
为全面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自治区、市、旗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明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序推进、合理合法,依靠群众、充分参与的原则,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依法界定集体资产权属,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账面数据为基础,实行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二是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先将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造册,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价值评估,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三是坚持农牧民群众充分参与的原则。依靠和发动群众,嘎查村组织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和嘎查村民代表参与,接受农牧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牧民群众认可,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清产核资对象、范围和登记时点
清产核资是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集体的各项资产权属、损益,从而真实反映集体各类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集体资金总量价值的活动。
(一)清产核资对象
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已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建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改居后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二)清产核资范围
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包括: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产核资登记时点
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目标任务
(一)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通过全面清查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二)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通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权属界定,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主体,维护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对集体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加强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依托农业农村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全镇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10月开始,2018年12月20日前所有嘎查村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1月至6月进行查漏补缺,总结验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2019年6月底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各嘎查村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对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顺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底前)
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等工作程序和流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6月底全镇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相关汇总表报镇政府,汇总报送至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站,同时报送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
(三)总结阶段(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底前)
按照镇自查、市级核验、自治区级抽验的方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将对各旗区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审核、汇总。
五、清产核资程序和步骤
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清查登记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对集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账外资产资源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并逐一填写相应的清查登记明细表,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做到清查范围彻底、登记内容规范。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清查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损毁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需要核销的债权债务,由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置意见,填写核销申报表,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审核批复。批复后在进行账务处理。
(二)价值评估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开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多估、少估和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最终结果、估价方法及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并报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
(三)权属界定
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通过协商解决,由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填制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申报表,上报镇和旗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对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公示确认
将所有清查核实的数据成果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嘎查村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农牧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对公示过程中,农牧民群众提出的异议,工作人员要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核查不清或有争议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应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公示期满后,对没有争议的资产,由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依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由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结果。整个公示确认要做到内容全面、程序合法。
(五)账目调整
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及时进行账目调整。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形成核实后重新确定的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做到调账正确,核实准确。
(六)建立台账
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和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七)审核备案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确认后的数据结果,按照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校验审核,确认无误后,一式三份,分别在旗农牧业部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嘎查村存档。
(八)逐级汇总
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将校验审核无误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资产归属,分别形成镇、嘎查村两级《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经营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和《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确认无误后,以镇为单位,报送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旗农牧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牧业部门。
(九)纳入平台
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纳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市、旗的部署要求,成立政府镇长任组长,包片领导任副组长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全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嘎查村成立由嘎查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嘎查村会计(报账员)、党员代表、嘎查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等组成的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各嘎查村要结合实际,制定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牧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培训。镇清产核资指导小组健全培训机制,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表格填报口径等,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走样。各嘎查村要采取网络、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支持配合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指导。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各嘎查村,加强督查指导,重点督查工作部署、实施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来访,要向上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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