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应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量化配股指导意见
2018-07-06 11:30:01来源:应城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3252
应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量化配股指导意见(应农产权办【2018】4号)
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要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合理量化资产股权配置为主要内容,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运营管理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三个试点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应于2018年4月1日实质性启动,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应2019年1月1日实质性启动,必须在2019年8月31日以前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完整性和不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工作。
(二)因地制宜。结合各自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
(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尊重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归属和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四)民主决策。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充分参与。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配置等重大事项,必须交由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
(五)程序规范。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
三、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形式
各地可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悟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悟办发电〔2017〕83号)精神,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情况和民主商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意见,确定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和组织形式,明确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四、充分组织准备
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政策业务性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在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财政所(分局)政策业务指导下,由村(居)组建的股权量化设置配置专项工作组,依据民主协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一)组建工作专班。各村(居)要组建由村组干部、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的股权量化设置配置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村(居)要因地制宜制定操作性强的集体资产股份量化设置配置工作方案,明确基本原则、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形式、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配置原则种类条件、方法步骤等。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民主协商通过,并报乡镇(区)财政审核、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宣传发动。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要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通过宣传栏、公开信、座谈会、媒体等形式,加强对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支持配合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对参与股权量化设置配置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系统性、阶段性政策业务培训,明确股权量化设置配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操作流程等事项。
五、明确方法步骤
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工作要按照界定股权量化范围、明确股权设置配置种类条件、建立股金股权登记簿、资产量化配股等操作程序进行。
(一)界定股权量化范围。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配置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源和“四荒”资源),也可以是可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资源。股权量化设置配置前,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资源性质、用途和经营管理方式,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股权量化配置的具体范围,对适合股份量化配置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开展股份量化配置;对可转化经营利用的闲置非经营性资产资源,也可纳入资产股权量化范围,有效盘活。对集体行政类和公共服务类的非经营性资产,明确归属,落实管护责任,不纳入本次股权量化设置配置的范围。集体资产资源量化配置和股东股权配置的具体范围,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定。
(二)明确股权设置配置种类条件。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设置种类和比例,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的股权设置配置种类、比例(份额)和条件,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定,但原则上应遵循以下基本条件:
1、总股权设置配置的种类和比例。总股权一般设置集体股、个人股两种,总股权设置种类和构成比例,以及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民主商定,但集体股不得超过总股权份额的30%。
2、个人股股权设置配置的种类和比例。个人股一般设置基本股、农龄股(贡献股)两种,个人股股权设置种类和构成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清人分类情况民主商定,但基本股不得低于超过个人股股权份额的70%。
3、个人股股权配置条件。个人股股权配置的一般条件:一是股东必须是清人分类已界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符合政策时点规定,三是满足民主商定的个人股配置要求。基本股、农龄股(贡献股)等个人股股权设置配置的具体条件,应根据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和清人分类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定,但原则上应遵循以下基本条件:
(1)基本股设置配置种类条件。基本股一般包括原始基本股、过度年基本股、劳动力基本股三种。基本股的股权种类设置、配置条件和股权份额等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定,予以明确。取得基本股各股种股权配置资格需要明确的一般条件为:
原始基本股:一是需要明确取得原始基本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的统一截止时点。二是需要明确本地完成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的统一截止时点,以及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分有责任田的在册人员。三是需要明确取得原始基本股配股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配置原始基本股的份额。如:1981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1982年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分有责任田的在册人员,可配置基本股,基本股份额按每人20股计算。
过度年基本股:一是需要明确取得过度年基本股股权配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的统一时间区间,一般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时间。二是需要明确配置过度年基本股的对象,一般为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过渡年出生的子女、嫁入的媳妇和入赘的女婿。三是需要明确取得过度年基本股配股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配置过度年基本股的份额。如:1982年1月1日至1982年12月31日(一轮土地承包改革过渡年)出生的子女、嫁入的媳妇和入赘的女婿,可配置基本股,基本股份额按每人10股计算。
劳动力基本股:一是需要明确取得劳动力基本股股权配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的统一截止时点。二是需要明确取得劳动力基本股配股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叠加配置的基本股的份额。如:凡1982年年满16周岁,即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视为劳动力,每个劳动力另配基本股5股。
(2)农龄股设置配置条件。农龄股(贡献股)设置配置的依据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具体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承担了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建设发展的有关费用,为集体资产资源的积累和维护做出了贡献。而2000年左右,国家实行了费改税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三提五统”;在2004年国家又取消了农业税,并实施了惠农补贴政策,农户减少了甚至没有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积累和维护做出贡献。为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贡献的因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配置时原则上应设置配置农龄股。农龄股股权设置配置的具体条件、股权份额等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定,予以明确。取得农龄股股权配置资格需要明确的一般条件:一是需要明确取得农龄股的涉农政策改革调整区间,一般以完成一轮土地承包的时点为起始点,以完成农村税费改革的时点为截止点。二是需要明确配置农龄股的对象,一般为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种有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的成员。三是需要明确取得农龄股配股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配置农龄股的份额。如:1983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户口在本村且种有责任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所有人员,均可配置农龄股。农龄股的份额按其清人分类登记的年限每人每年1股计算。
(三)建立股金股权登记簿。界定股权量化范围、明确股权设置配置种类条件工作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股金来源和股权份额构成,建立《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可量化配置经营性资产登记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量化配置经营性资源登记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量化份额登记簿》,由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量化配股的依据。
(四)资产资源量化配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可量化配置经营性资产登记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量化配置经营性资源登记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量化份额登记簿》,精准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可量化配置的经营性资产净值总额,股权总数,每股量化的股权份额;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可量化配置的经营性资源总量(面积),股权总数,每股量化的股权份额。股权量化配股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股份量化配置登记簿》,由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六、明确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
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组织章程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审批执行。
(一)利润分配的一般原则。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实现的收益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然后按量化后的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二)利润分配顺序。集体经济组织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一般按分配顺序:一是弥补上年亏损。二是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提取公益金,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三是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分配。
(三)利润分配比例。按照同股同利原则,明确集体股、个人股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集体股份的所有权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由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章程制度管理使用。
七、加强股权管理
(一)簿证管理。建立股权登记簿和股权证管理制度,对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开展变更登记管理,确保股权登记簿、股权证和股权实际三相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
(二)封闭运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量化配置的股权,其所有股权实行内部封闭式运行,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抵押和担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继承、抵押和担保的须经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备案。
(三)相对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量化配置的股权,除政策原因导致资产征占变动、内部依法审批转让继承变动或因合法合规原因正常变动外,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维护股权相对稳定,保障资产正常运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股份量化设置配置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核心工作,直接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是群众利益关切的焦点,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和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点,各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专项工作机构,明确驻村干部责任,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实现改革预期和社会稳定双重目标。
(二)妥善处理问题纠纷。各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股份量化设置配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既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政策界限和标准口径,又要坚持因地制宜和一村一策,保证改革在边界清晰的政策体系内规范操作的同时,加强分类指导。各村(居)对股份量化设置配置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不准的疑难问题以及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股份量化设置配置工作稳步推进。
(三)把握政策因地制宜。本意见所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由于本意见不可能涵盖全市的具体情况,各乡镇(区)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民主协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事项处理意见,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注:应城市,隶属于湖北省孝感市。位于孝感市西南部,东与云梦县为界,东北与安陆市毗连,西与天门市、京山县接壤,南与汉川市为邻。辖5个街道10个镇:城中街道、城北街道、四里棚街道、东马坊街道、长江埠街道;田店镇、杨河镇、三合镇、郎君镇、黄滩镇、天鹅镇、义和镇、陈河镇、杨岭镇、汤池镇。面积1103.38平方公里,人口66.59万人(2016年户籍)。
应城市有“中国温泉之乡”荣誉称号。地貌以低岗为主,兼有平原;西北部为低岗地区,中部为平原地区,南部为滨湖地带;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大洪山;河流有涢水、漳河、大富水、汉北河;湖泊有东西汊湖、龙赛湖、老观湖等。
应城市旅游景点有文峰塔、汤池温泉、应城人民公园、龙池农业生态园、楚珍园、老观湖国家湿地公园、周恩来总理纪念馆、鄂中革命烈士纪念馆、蒲骚故城遗址、门板湾遗址、陶家湖遗址、应城石膏矿第一分矿旧址、红旗人民公社旧址、三椁冢古墓群、蒲阳绿荫公园、五龙寺、凌云塔、应城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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