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应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人分类指导意见
2018-07-06 11:28:28来源:应城市政府网阅读量:4766
应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人分类指导意见(应农产权办【2018】3号)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农产权办〔2017〕3号)、《孝感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孝办发电【2017】65号)和《应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应办发电[201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三个试点村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应于2018年4月1日实质性启动,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应于2018年10月1日实质性启动,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二、基本原则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以政策法律为依据、以户籍关系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民主议定为结果来进行。
(一)尊重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照顾现实。照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调查、登记、审核、公示、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重要标准是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重大事项,必须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
三、成员身份界定的具体规定
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按统一的方案和标准进行。根据我市部分村分村、分组独立核算的历史传统和现实,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来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村(居)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节点。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综合考虑户籍、社保、劳动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因素,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保留、丧失的标准、具体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依法保护出嫁女等群体的利益。
(一)成员身份认定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因国家建设,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7、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成员资格丧失认定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纳入财政供养,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4、取得非农业户口,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或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三)待会议讨论确定成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召开群众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
1、计划外生育未上户籍的;
2、因国家征地户籍已转非、无社保、无正式职业、居住在本地的;
3、与集体经济组织有历史关系,对集体经济做出过贡献,同时未能与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国家政策的;
4、因离婚、丧偶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又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其他原因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
四、明确方法步骤
成员身份界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在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财政所(分局)政策业务指导下,由村(居)组建的成员身份界定专项工作组,依据民主协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一)充分组织准备
1、组建专班。各村(居)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两委”成员任副组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出的熟悉情况、办事公道的党员和群众代表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全面调查掌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实施方案,经民主协商通过,报乡镇区改革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宣传发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调查摸底、划定类别、公示公开、民主决策等操作程序进行。
1、调查摸底。以户籍为基本依据,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对户籍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确定村内所有人员身份。调查摸底工作使用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调查对象包括全部现在和曾经在村的户籍人员,按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进行分类登记。调查内容主要为:本村在册农业人口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取得农业户口的农龄时间、成为农村劳动力的劳龄时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时间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取得农业户口的农龄时间、成为农村劳动力的劳龄时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时间、农转非时间方式、征地安置时间方式、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如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取得农业户口的农龄时间、成为农村劳动力的劳龄时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时间以及成为非在册农业人口的时间等。成员身份调查表的信息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为签字确认。
2、划定类别。以调查摸底情况为基础,由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分类整理有关成员身份的证明材料,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精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界定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界定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召开村(居)“两委”或村民代表会,对小组户主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填写相关表格。
3、公示公开。村(居)委会把清人分类的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中群众提出异议的要认真核实情况并根据有关政策予以处理,确保清人分类的结果群众普遍认可。
4、民主决策。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程序审定成员身份界定结果,并签字确认。
(三)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要按照成员登记、汇总上报、归档备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成员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经认定,要将其成员基本信息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等基本情况,当成员身份发生变动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成员名册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2、汇总上报。各村(居)的成员身份界定结果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编写规范的成员身份界定报表和报告,上报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乡镇(区)要及时汇总各村(居)成员身份界定报表,编写规范的成员身份界定汇总表和报告,经乡镇(区)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归档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同时,将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的纸质文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电子档上报乡镇区和市财政局经管局备案。在成员身份发生变动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报告乡镇区财政(经管),并对相关备案内容进行更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成员身份界定及清人分类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部门协调,搞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全程指导村(居)切实把成员身份界定和清人分类工作抓实抓好。
(二)妥善处理矛盾问题。各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身份界定和清人分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尤其是共性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标准口径,形成政策体系和操作规范,加强分类指导。各村(居)对身份界定和清人分类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不准的疑难问题以及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身份界定和清人分类工作稳步推进。
(三)把握政策因地制宜。本意见所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由于本意见不可能涵盖全市的具体情况,各乡镇(区)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形成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事项处理意见,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注:应城市,隶属于湖北省孝感市。位于孝感市西南部,东与云梦县为界,东北与安陆市毗连,西与天门市、京山县接壤,南与汉川市为邻。辖5个街道10个镇:城中街道、城北街道、四里棚街道、东马坊街道、长江埠街道;田店镇、杨河镇、三合镇、郎君镇、黄滩镇、天鹅镇、义和镇、陈河镇、杨岭镇、汤池镇。面积1103.38平方公里,人口66.59万人(2016年户籍)。
应城市有“中国温泉之乡”荣誉称号。地貌以低岗为主,兼有平原;西北部为低岗地区,中部为平原地区,南部为滨湖地带;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大洪山;河流有涢水、漳河、大富水、汉北河;湖泊有东西汊湖、龙赛湖、老观湖等。
应城市旅游景点有文峰塔、汤池温泉、应城人民公园、龙池农业生态园、楚珍园、老观湖国家湿地公园、周恩来总理纪念馆、鄂中革命烈士纪念馆、蒲骚故城遗址、门板湾遗址、陶家湖遗址、应城石膏矿第一分矿旧址、红旗人民公社旧址、三椁冢古墓群、蒲阳绿荫公园、五龙寺、凌云塔、应城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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