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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18-06-12 11:18:57来源:丹凤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55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31号)

20184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丹凤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产权转让或者受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丹凤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丹凤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流转交易品种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以法律授权为准);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交易的其他品种。

第七条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县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县林业、水务、国土、扶贫、环保、科教、卫计、交通、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本行业业务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交易服务机构

第八条成立县镇(办)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筹管理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主要履行政策咨询、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鉴证、纠纷调解等职能。

第九条申请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100亩以上产权交易活动在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申请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在3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100亩以下产权交易活动在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条各镇(办)以及县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选好配齐村级信息员,组织与督促农村集体产权到县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引导农民个人产权进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县镇(办)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转出方申请流转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二)转出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流转交易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决议文件和所在镇(办)同意转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五)准予产权流转的有关证明;

(六)流转标的情况介绍;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转出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九)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及资料审核的程序:

(一)转出方按申请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向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明晰的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县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产权流转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原始申请登记。

(二)镇(办)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权类型负责对产权明晰的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镇(办)、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审核。镇(办)、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综合初审意见对转出方提交的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县、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通过审核的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资料予以确认,并在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栏目中公开发布,征集受让方。

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权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位置、四至、面积、利用现状、预期价格、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内容);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十七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积极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受让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开展交易。具体交易程序为: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县、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丹凤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交易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交易产权的用途;

(五)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二条转出方与受让方向负责其产权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鉴证申请书,并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交易合同。由负责交易的县或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出具《丹凤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载明如下事项:鉴证书编号、交易品种、项目编号、转出方情况、受让方情况、标的情况、流转方式、交易方式、签约日期、成交金额、转出期限和起止日期、备注等内容。

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三条县镇(办)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需上传交易平台的必须上传。

第二十四条涉及权属变更的,转出方与受让方可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丹凤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申请交易的农村产权价值,以委托有资质或政府授权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金融机构会同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涉农企业等产权持有人(代表)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评估价。转让方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流转交易标的底价。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转出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对各类交易项目,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不同交易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县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行免费服务。

第三十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转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三)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

(四)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具体按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六)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的依法可以抵押的产权,应当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和抵押人同意实现抵押权的书面承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

第三十二条各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住房财产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等权利抵押贷款及相关保险、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抵押的条件、对象和流程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内各类农村产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是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丹凤县县、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其它行业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施行,至2023531日废止。原《丹凤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丹政办发〔201576号)自行废止。

注:丹凤县,隶属于陕西省商洛市。位于陕西省东南部,东临商南县,南邻郧西县,西邻山阳县、商洛市,北邻洛南县、卢氏县。辖1个街道11个镇:龙驹寨街道,商镇、棣花镇、蔡川镇、庾岭镇、峦庄镇、花瓶子镇、铁峪铺镇、武关镇、寺坪镇、竹林关镇、土门镇。面积2438平方千米,人口31.61万(2017年户籍)。

丹凤县是著名改革家商鞅封地,四皓隐居之处,当代著名作家贾平凹的故乡。地貌为“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土石山区;地势西北较高东南偏低,自西北向东南倾斜。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山地气候,山有凤冠山、蟒岭、流岭、鹘岭,河流有丹江、银花河、武关河、老君河,水库有鱼岭水库、龙潭水库、苗沟水库、磨丈沟水库等。

丹凤县旅游景点有二郎庙、船帮会馆、商鞅封邑、商山四皓碑林园、丹江漂流、武关要塞、龙台观、龙驹寨国家水利风景区、凤冠山自然景区、商山森林公园、竹林关桃花谷、丹凤县革命烈士陵园等。名人有著名作家贾平凹,著名作家和专业编剧谭易,咸阳市博物馆副研究员叶炳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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