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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蓬溪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全文

2018-05-24 11:21:25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96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的通知(蓬府办函〔201762号)

2017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流转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合理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3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内,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必须在国家建设用地征地启动范围外。

第五条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是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产权鉴证、政策咨询、代办变更登记、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务、科技、工商质监等部门是交易平台主管部门,承担有关政策制定、协调、市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流转交易服务的品种

第七条现阶段流转交易服务的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承包权直接发包给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县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部门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城(镇)建设规划区外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即乡村规划确定的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以流转交易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改变规划作为住宅的前提下,可以再单独或联同规划或地上房屋转让、转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农村房屋所有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采取出租,或批准试点范围内采取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十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是指试点范围内,农村集体净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后,持股人可以采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章程》及相关规定许可的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十二)农村集体投资的公司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合作社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采用转让的方式流转交易。

(十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押贷款。是指批准试点范围内,可以采取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作为担保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十四)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交易品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试点情况相应调整。

第八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内流转交易。

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交易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但依法或协商收回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三)农村产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规划条件和用途的,须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重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第三章流转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流出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相关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提交会议决议材料;

(五)需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六)需前置进行产权价格评估或确认的,提交评估报告或确认文件;

(七)设定了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八)使用权再流转需所有权人同意的,提交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出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农村产权流出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收到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后,当即出具收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同意接受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查期间需委托人补充说明情况或书面材料的,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接受委托的,在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联网同步发布产权流转交易及报名截止日期等信息。流出方要求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的,或者要求转委托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流转交易的,费用由流出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布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产权的基本情况(流转土地的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基本情况;

(三)对流入方要求情况;

(四)报名截止日期;

(五)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报名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农村产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除农村集体产权外,流出方对信息公示期限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在公示报名期限内,流出方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变更的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报名期结束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流入意向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报名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三)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出方在发布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流入方交纳流转保证金的,意向流入方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交纳流转保证金凭证(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的,不得参与流转交易。

第十九条公示报名期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各方按下列方式流转交易:

(一)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二)有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二十条达成流转交易一致意见,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需要鉴证的,可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申请,按程序予以鉴证。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的流入方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审查通过后,再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双方,可以自行或者要求交易机构协助,依法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流转登记手续。

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上公示成交价值结果。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流转交易要使用规范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后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将跟踪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工商部门通过信用遂宁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四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司法、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五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司法、仲裁等相关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流转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发布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公告,并告知已提交意向报名表的受让意向人。中止理由消除后自动恢复交易。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在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以前,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实行免费服务。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服务的,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交易双方及代理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金融、住建、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类可以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注:蓬溪县,隶属四川省遂宁市。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偏东,东邻南充市、武胜县、合川区,西连大英县,南接遂宁市、潼南区,北靠射洪县、西充县。辖31个乡镇:赤城镇、新会镇、文井镇、明月镇、常乐镇、天福镇、红江镇、宝梵镇、大石镇、吉祥镇、鸣凤镇、任隆镇、三凤镇、高坪镇、蓬南镇、群利镇、金桥镇、吉星镇、罗戈乡、板桥乡、槐花乡、新星乡、黄泥乡、荷叶乡、金龙乡、农兴乡、新胜乡、回水乡、群力乡、高升乡、下东乡。面积1251平方公里,人口77万(2009年)。

蓬溪县素有“五史之乡”、“孝子故里”、“中国洞经音乐发祥地”、“古壁画艺术之乡”、“大乐之乡”等美誉。是“中国革命老区”,中国共产党在四川省建立第一个县级苏维埃政府所在地,享有“梓东邹鲁”的美誉。是“中国书法之乡”,“工诗文、善书法”之风历代传承。是明代宰相席书,清代宰相张鹏翮、大诗人张问陶祖籍地。

蓬溪县地貌属丘陵区;地势四周高中部低,北部高于南部,由北向南呈波状缓倾。气候属中亚热带温湿季风气候区,河流有涪江、小潼河、蓬溪河、中和河、东保河、天福溪、先宁溪、倒流溪、定水溪、荷叶溪等。旅游景点有高峰山高峰寺、赤城湖、、中国·红海、旷继勋公园、常乐寺、白塔禅院、宝梵寺、鹫峰寺、唐兴书院、高洞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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