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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21-04-21 16:11:43来源: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4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中共通辽市委员会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党字〔2018〕71号)精神,结合库伦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库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及通辽市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民意、集中民智,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先行试点、积极稳妥的原则,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为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加快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历史沿革以组(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可以以组为单位进行改革;以嘎查村(原生产大队)为独立核算单位或嘎查村内部有多个核算单位,经群众民主协商同意,可以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1.明确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清产核资对象是:苏木乡镇、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小组,已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2.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程序进行。清查核实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对集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账外资产资源逐项清查登记。清查核实结果要进行公示,并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公示确认的集体资产按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建立集体资产台账。清查核实结果经苏木乡镇、旗、市、自治区逐级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纳入全国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管理。2012年全区“三资”清理登记确认的数据结果、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登记结果等已形成的数据成果,可在复核确认的基础上使用,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3.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嘎查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苏木乡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4.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清查核实、明确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全年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2019年起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二是依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结合嘎查村“两委”换届选举开展好嘎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各苏木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嘎查村的整顿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5.加快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要经审查、校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录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平台。同时各苏木乡镇(场)要构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及时把农村牧区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台账、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等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切实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1.加强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旗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间节点、方法程序等提出方向性、原则性要求。各苏木乡镇(场)要指导所辖嘎查村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办法,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2.严格认定程序。成员身份确认要按照入户调查摸底、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和进城落户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3.规范成员管理。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无异议的,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苏木乡镇和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并报苏木乡镇和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提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稳妥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1.明确改革范围。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改革要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2.依规资产量化。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资产量化办法要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民主议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可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成员资产股份的价值。

3.合理设置股权。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股权设置方案,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可设置人口股、劳龄股、特殊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成员股构成及比例。是否设置集体股及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4.加强股权管理。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编制股权登记簿,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和登记簿应载明成员家庭户内所有股权人信息及股权份额。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探索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现阶段农牧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分配的范围、程序、比例等,保障农牧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

(四)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1.健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嘎查村(组),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管理等环节后,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立农村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无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嘎查村(组),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后,建立资产台账和成员名册,成立农村牧区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旗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保障股东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2.强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承担好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嘎查村民自治事务。妥善处理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3.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坚决防止被虚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草原,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草原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牧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加强资产运营监管,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4.多种途径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或利用未承包到户集体机动地、荒地、果园、养殖水面和嘎查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节余土地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资源,发展现代农牧业项目。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牧业生产类、综合服务类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延伸农牧业产业链,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利用本地生态环境、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盘活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牧户和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牧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苏木乡镇政府和旗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活动、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的监管,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5.引导农村牧区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各苏木乡镇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牧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各苏木乡镇在旗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建立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初审排查、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有条件的苏木乡镇也可以代理旗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产权流转交易。旗政府要根据农村牧区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土地、林地、草原、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开发利用的监管,确保不改变用途,不破坏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破坏生态功能。

(五)做好档案管理及总结工作

1.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嘎查村要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合同协议、股权登记、资产台账、影像资料等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成果资料,作为记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2.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各苏木乡镇要及时总结提炼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或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要进行推广宣传,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科学研判,尽快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并将方案报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嘎查村要在苏木乡镇指导下,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经苏木乡镇政府把关、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政府备案。

(二)先行试点。2个市级试点苏木乡镇(库伦旗水泉乡、先进苏木),要在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三)全面推进。2018年,各苏木乡镇全面开始开展嘎查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底80%以上嘎查村要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底前全旗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库伦镇、六家子镇、扣河子镇、白音花镇、额勒顺镇、茫汗苏木在借鉴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后续各项工作,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项目。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负责研究审定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成立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承担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责任。嘎查村要在苏木乡镇党委指导下,建立在嘎查村党组织及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牧业(农经)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精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地类确认界定、用地性质转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权属确认的技术支持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分别负责户籍改革、农村牧区养老、妇女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信访等部门协同推进改革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三)落实扶持政策。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牧区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四)落实工作保障。各级财政要将改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旗、苏木乡镇两级基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机构性质和职能,理顺管理体制,稳定干部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体系支撑。

附件:库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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