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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建昌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1-04-21 10:19:29来源:建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57

2018年8月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建昌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建政办发〔2018〕6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建昌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葫委发〔2017〕43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葫芦岛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葫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工作范围

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都是此次开展清产核资的对象。各清产核资对象要按照此次国家九部委(农经发〔2017〕11号)和《葫芦岛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布置的统一的表格进行数据填报。

资产清查工作范围是上述工作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即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时间节点要求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节点要求

全县各清产核资对象完成基础数据登记、清查核实、汇总并提交至乡镇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县、乡的数据审核、录入和汇总并提交给市级农业部门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前。

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二)工作步骤

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1.组建工作机构。各村成立由村两委、村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实施方案。各村制定各村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方案要细致,可操作性要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

3.做好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重大意义、内容、方法和政策,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4.做好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及各乡要培训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统一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内容,了解政策,明确方法,把握重点,保证工作按时、有序开展,按照统一的表式逐项清查核实。

实施阶段(2019年2月10日完成)

主要是县农业等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村、组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乡镇级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经局;县农经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级农业部门。

总结阶段(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

1.自查。开展自检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2.检查验收。全县要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对重点乡镇、村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个解决处理,并上报备案。

3.总结。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县农经局。

三、清产核资的有关要求

(一)清查资产要求。清查资产是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二)资产评估要求

资产价值清晰,账实相符,没有特殊需要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账内资产原则上按原值登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是否进行价值重估和资产估价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定估价方法。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一个是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清产核资评估小组。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工作由集体组织成立的清产核资评估小组完成。有特殊需要的,如与其他市场主体入股联营等需要进行出资作价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评估,其评估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同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三)资源性资产清查要求

根据农经发〔2017〕11号文件精神,此次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利用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登记入账。土地、林木等资源清查要与国土、林业等部门共享工作成果。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基本结束,要按照确权面积填报耕地、园地面积。对于其它资源性资产,待全县资源性资产清查确权完成后,再利用资源性资产确权成果进行清查登记。

(四)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要求

按照农经发〔2017〕11号文件的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中有关“资产所有权确权”的相关规定明晰集体产权。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资产、资源可登记为待界定资产、资源。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对有疑义的债权债务的清理要逐笔核实。核实时要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确认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确认书》。

未纳入账内核算的债权、债务,要区分不同情况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纳入账内核算。对于村内因生产、生活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产生的债务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疑义后,报乡镇政府农经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后方可纳入账内进行核算。

对各村组的应收款、内部往来(借方)等债权进行清理确认,因个人死亡或绝户,因单位撤销或已不存在等原因而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清产核资小组核实,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填写《农村集体债权核销审批表》、《农村集体债务核销审批表》;报乡镇政府农经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核销。

对各村组应付款、借款和内部往来(贷方)重新进行清理核实,对确实不需要或无法偿还的债务的处理与债权的审批程序相同,按规定予以核销,调整相关账目。

(六)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

清产核资的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农经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县农经局、乡农经站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认真的审验,使之全面、完整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损益情况,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在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会计账目调整。集体资金、资产的核增、核销要填制《农村集体资金核销(增)审批表》、《农村集体资产核增审批表》、《农村集体资产核销审批表》。

四、清产核资的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畜牧、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做好工作指导。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要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清产核资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大,因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工作做细,把握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法,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清产核资结果要公开,资产清查及核实情况要逐项公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保存好相关影像资料。“清”只是基础性工作,管好经营好农村集体资产才是最终工作目标。要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四)建立资产清查定期报告制度

月进度报告制度:各乡镇农经站要在每月3日前,将当地上一个月清产核资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到县农经局。年总结报告制度:清产核资以后,农村集体资产至少每年末要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到县农经局。各乡镇自2019年起,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清查报告上报县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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