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公告
2021-04-16 14:10:38来源:卓资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58
为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保障权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6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以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2016〕33号)文件精神,我县决定2016年9月28日起在全县境内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县区域内,从2016年9月28日起停止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和《林权证》等涉及不动产权利的证书,同时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统一由卓资县不动产登记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实施统一登记前已经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前可办理统一登记业务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以及林权登记等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按照“提交申请资料,统一窗口受理,业务内部流转,统一窗口发证”的原则,减少颁证环节,缩短办证时限。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公共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
办理地点:卓资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474—4702809
特此公告
卓资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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