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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德保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21-03-11 11:30:37来源: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6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精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稳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德保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安排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根据集体资产的类型确定改革任务,以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和稳步实施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任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根据不同类型制定改革方案,细化改革措施,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工作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改革全过程。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先从有可量化经营性资产、“两委”班子战斗力强、干群关系和谐的村逐步展开,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坚守政策底线、稳慎开展。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坚持党的领导、组织引领。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着力解决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改革工作内容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要求,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各项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动改革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展资产清产核资。

在县、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工作组。根据自治区农业厅等九厅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01号)要求,力争在2018年底前,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集体家底,界定产权归属,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二)严谨确认组织成员身份。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村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居住时间长短、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县人民政府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和操作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各村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确认办法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要依法依规召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报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到成员登记齐全、建议名单合理、确认名册严谨,达到全面、准确、不遗漏。

(三)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

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四)合理设置股权量化资产。

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准确划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界限和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范围、计量价值、折股方式、成员享有份额标准以及资源性资产是否折股量化等重要事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报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服务。

股权设置可设成员股和集体股。成员股是按集体经营性资产净额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成员股要充分考虑户籍、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集体股是按照集体经营性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要折股量化落实到人,以户为单位(有条件的要以个人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五)探索股权管理有效形式。

股权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模式;二是随人口变动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模式。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探索制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转让、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加快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主体,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设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分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政经分离,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七)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

(八)积极探索拓展改革权能。

依托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平台,建立农村综合性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使用权、农牧业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担保、抵押等流转交易。制定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市场交易规则等,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九)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监督。

依托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林地确权、水权等管理数据成果信息,建立本级成果数据库建设,配合自治区搞好自治区、市、县三级成果数据库建设,建成涵盖自治区、市、县、乡(镇)、村、组六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应运平台。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源、资产、资金、股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数据信息成果建成数据库进行管理,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新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理财,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有效开展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8年8月)。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出安排部署,我县选择那甲镇巴深村作为县级试点村,先做一个村试点后以点带面铺开。做好方案和政策的制定、组建机构、开展培训、启动试点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开展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调查摸底,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内容、目的和要求,引导农民群众积极配合、参与。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20年12月)。2018年8—12月,各乡镇村(组)全面开展并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工作。

2018年8月—2019年3月,全面完成自治区、市、县的改革试点工作。

2019年4月—2020年12月,全面铺开并完成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成员确认、股权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发展集体经济、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及权能拓展探索创新等工作,配合市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县、乡(镇)、村、组五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应运平台。〔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作出具体安排。〕

(三)总结经验阶段(2021年1—6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自治区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的部署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主动承担起领导责任。各乡(镇)要建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改革日常工作机构建设,充实人员队伍,保障工作经费,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工作协同,制定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思路目标、改革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进度和考核办法。各乡(镇)要制定明确的改革时间表、线路图,并逐项落实到位。工作启动后,每个月末要逐级向上级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书面报送月进度情况,每个季度末要向上级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书面报送季度进度情况。每季度排名后三名的县级部门主要领导要被自治区约谈。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创新性强,工作量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改革工作有效衔接、落实到位。县委组织部要结合抓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负责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县农业局负责改革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改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参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户户籍身份信息。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面资源、水利设施权属确认。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用地性质确认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登记。县国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档案局负责指导产权制度改革的档案整理工作。县妇联负责指导改革中妇女权益的维护工作。信访、发改、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金融办、质监、工商、银行等部门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公开信、新媒体等形式,把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手段和要求宣传到位,讲清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为搞好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包村领导干部、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服务中心、业务骨干、村干部等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明确权责,避免改革简单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探索创新,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及村级集体资产,采取“一村一策”,借鉴资产盘活型、资源开发型、服务联动型、项目带动型、多元合作型等发展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可以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兴办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发展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村级组织以“支部+公司、支部+项目、支部+合作社”等形式,成立村级经济组织或入股经营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探索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以村集体股金的形式投入到经营状况较稳定的合作社、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的投资运营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尤其是集体经营性资产缺乏的村社,应积极寻求利用资源性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举措。

(五)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稳妥化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矛盾调解组织作用,在坚持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更多应用民主协商和调解手段,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权益,做到矛盾不出村,纠纷不出乡,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六)切实做好档案管理。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合同协议、股权登记、资产台账、影像资料等,及时、全面、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改革成果资料,作为记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需要报备的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七)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为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要求,其工作经费以地方为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农业局编制预算资金报呈县人民政府审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八)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要按照成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抽调县、乡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统筹谋划,有序衔接,协调推进。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导检查,积极汇报工作进度,每季度报送改革专项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及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督查任务,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定期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推进改革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对组织领导不力、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九)严肃工作纪律,保证规范操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纠纷调解处置预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党员干部特别是村两委干部要以身作则,坚决杜绝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严肃财务纪律,对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提炼改革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于具备推广条件的成熟经验,要尽快制定推广措施,对改革中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科学研判,尽快解决问题。全部改革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各乡(镇)要在2021年6月底前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到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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