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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横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3-08-11 11:16:41来源:横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567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2023年7月28日,横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横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横政规〔2023〕6号)。如有横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横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横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横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横政规〔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横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7〕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南农局规〔2021〕3号)、《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南发改函〔2021〕559号)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流转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主、服务“三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建设,要保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三农”的公益性质。

(二)坚持强化责任、汇聚合力。落实属地建设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将从政策、财政等方面加大对本级和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确保其规范运行并开展常态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三)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运行监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第五条流转交易的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金融、环保、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我市成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农村产权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农村产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农村产权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市级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设立乡镇级交易服务站和村级交易服务室,负责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开展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政策与工作要求,健全流转交易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矛盾纠纷。

第七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市、乡镇、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市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村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室。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通过安排资金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名称,统一称为“横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横州市XX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横州市XX乡/镇XX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室”。

第九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八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平台服务标准、统一平台运行标准、统一监督职能、统一收费标准和分级办理业务。

第十条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开展产权查询、审查核实交易主体、组织流转交易、审查交易合规性和真实性、出具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负责本级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条件成熟后,可在当地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审查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合规性、真实性,宣传贯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法规政策,落实上级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汇总、发布产权流转交易供求信息,按要求上报农村产权流转相关信息和数据;指导培训各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和反映流转交易情况,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档案资料。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可开展线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定期与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总上报。有条件的乡镇可逐步成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室,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前置工作。

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室主要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受理咨询,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流转委托等相关工作,配合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其他工作。

市、乡镇、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统一联网,实现全市按照统一运作机制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本级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 交易主体、范围、程序方式与规范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出让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场流转交易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农村产权转让方(出让方)是指依法流出农村产权方,受让方(含意向受让方)是指依法流入农村产权方。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和服务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增加进场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应当取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违规私自扩大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自治区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不得出现“金融”、“融资”、“信贷”、“贷款”、“担保”、“投资”、“众筹”等字样,也不能直接开展上述业务或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农村产权实行分级分类流转交易。流转交易业务以市域为主,主要在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鼓励较小规模的农村产权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开展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小于30亩且标的额小于5万元以下的,其他品种流转交易标的额小于5万元以下的可在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进行。

第十八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提交材料:

1.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2.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4.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5.农村产权交易转出委托书。

6.承诺书。

7.涉及集体资产交易的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提供内部民主程序决策有关材料。

8.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9.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

4.承诺书。

5.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6.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7.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章程、会议决议。

8.交易保证金付款凭证。

9.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等情形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可中止交易、终结交易;待达到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具体交易程序和中止、终结、恢复交易情形在交易规则和分品种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要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侵害村集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农户自有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户自有产权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双向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一方为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该交易方免收交易服费,对其他交易方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须向社会公开。收费必须出具合规有效的收费票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操纵交易现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违规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发现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村委(社区)等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交易品种及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横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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