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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峰区(高新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2 14:20:20来源: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02

宝莲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机关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现将《文峰区(高新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4日

文峰区(高新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扶贫资产管理,建立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扶贫办〔2020〕15号)和安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脱贫办〔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脱贫攻坚以来全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章扶贫资产范围及类型

第三条扶贫资产范围。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章扶贫资产管理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区级管理主体。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于产权不明确的资产进行科学界定,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全方位统筹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对行业部门、镇(办)和村集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扶贫资产台账管理。扶贫资产责任落实、扶贫资产权益分配使用、扶贫资产长效机制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

区直行业部门职责:财政局负责对脱贫攻坚以来扶贫投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清查核资,并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申请设立管护资金,对扶贫资产管护等公益岗位提供资金支持;做好扶贫资产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资产运行运营情况检查,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对确需处置的资产联合财政部门进行评估、报批,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公开,处置收入统筹用于扶贫项目。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涉及行业部门政策及实施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及协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乡镇管理主体。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登记造册的扶贫资产进行统一规划编号,建立完善扶贫资产台账,对收益分配发放及台账确权进行公告公示。

第七条村级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脱贫攻坚指导员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建立村级扶贫资产台账,建立扶贫资产管护制度,对资产台账、确权资料、相关制度、收益计划要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安排专人专岗进行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依据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特殊情况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分级造册,鼓励将行业部门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县、乡、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完善各级资产管理台账信息。

第十条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科学界定,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或按相关法律途径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章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村级资产管理台帐。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于2016年以来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9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若因不可抗逆的原因导致9月底前未完工的项目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验收报账,并及时登记到管理台帐)。及时将确权材料、资产登记台账进行村委会公示公告。同时将项目管理台帐报送属地镇(办)。

第十二条建立乡级资产管理台帐。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帐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帐,对全乡扶贫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划分,乡镇建成项目管理台帐后要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及时在乡镇公示栏进行资产台账公示公告,同时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区级资产管理台帐。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报送的扶贫资产台账进行汇总、完善,分年度建立区级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对于特殊情况归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确权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统一纳入汇总到年度扶贫资产台账中。

第六章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发现扶贫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乡镇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要分类向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处置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处置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处置前后照片等。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统筹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章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区级扶贫部门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除优先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在到期后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自营、租赁、入股、折股量化等运营方式的,由确权归属主体进行收益统筹划分使用。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补助以及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镇(办)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五条各镇(办)、区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进行违规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对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严惩,并予以失信惩戒;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底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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