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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文〔2019〕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关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2021-09-02 14:25:33来源:北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52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柏庄镇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北关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北关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一、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屋和其它构筑物建设。

三、村民翻建自有住房,必须符合本乡镇和村庄规划。

四、自有住房符合规划进行翻建的,应在原有住房(含主房、配房)基址上进行建设,主房不得超过两层,配房一层;原有住宅与新规划不一致的,按新规划执行。

五、翻建住房外墙和院落围墙的墙体高度、材质、颜色等应与村庄整体风格保持一致。

六、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环保管控要求执行,做到对建材进行覆盖、土方作业湿法、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位置并缴纳相关费用等。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严禁施工。

七、翻建自有住房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农村翻建房屋审批表》、提交建设方案和申请材料,并签定承诺书。

八、村“两委”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核,经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查批准。

九、镇政府(办事处)应组织现场踏看并进行公示。审查批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区直有关部门报备。

十、未经审批建房或擅自改变宅基地、房屋的位置、扩大面积、不按建设方案施工的,村委会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拆除或整改;拒不拆除或整改的,镇政府(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拆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建房人承担。

十一、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向村“两委”提交验收申请,村“两委”根据审批表、建设方案等对新建房屋面积、位置、高度及外墙立面和院落围墙的颜色、高度、材质等进行综合验收。

十二、村“两委”具体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建房监督管理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如发现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对违法占地、违规建房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或不及时上报,造成违法、违规建房多发的,落实党政同责,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鼓励群众举报,适当给予奖励。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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