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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区政办发〔2020〕3号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16:27:57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8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牡丹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牡丹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牡丹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合理利用畜禽粪污资源,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牡丹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意义

畜牧业生产的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增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是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优化畜牧养殖布局,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可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划定依据及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刘庄引黄口一级保护区:引黄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防洪大堤堤顶内侧至山东省与河南省行政区域界限以内的区域;

(2)黄河干流牡丹区段防洪大堤堤顶内侧至山东省与河南省行政区接线以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3)沉砂池二级保护区:高庄镇沉砂池防护栏以内的区域;

(4)引黄渠二级保护区:刘庄引黄闸至李庄集闸段引黄渠(徐河)两侧渠顶路内沿以内区域,李庄集闸至高庄镇沉砂池段引黄渠(抗旱沟)两侧渠顶路内沿以内区域;

(5)各镇街、村、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承载国家、省重要水环境功能区的河流两岸500米、400米范围内,列入市、区级河长制的河流两岸300米范围内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主要包括:城区建成区范围、各镇街驻地范围内、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

4.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规划管理及要求

(一)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建设手续不全的,不再补办手续,由镇街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建设手续齐全的,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各镇街应严格按照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尽快完成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在行政区域图上标明畜禽养殖禁养区,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三)区生态环境、发改、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司法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如有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牡丹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潍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莱芜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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