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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农田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2021-05-24 14:23:52来源:禅城区司法局阅读量: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动生态禅城建设, 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协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中共佛山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佛山市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乡振组〔2019〕12 号)、《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禅财工〔2019〕2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农田整治工作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田包括禅城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其他连片规模的耕地、一般农用地等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并具备整治条件的农用地。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佛山市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乡振组〔2019〕 12 号)工作要求,农田整治项目以现状优化为主,着重解决农业生产区域土地荒芜、面源污染、乱搭乱建等问题,大力推动基本农田整治、鱼塘标准化改造,逐步将田园打造成城市新公园、市民休憩的好去处。力争使全区农田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提升,生产环境发生有效改观。

第四条 禅城区农田整治工作分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农田整治项目,本管理办法仅包括其他农田整治项目。

第五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国务院、省、市下达我区的重点建设任务,其建设内容、工作流程、资金来源、监督考 核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在优先确保完成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其他农田整治工作。

第七条 开展农田整治工作,应包含下列(或部分)建设内容:

(一)生态修复。

1.推进河涌、鱼塘生态修复和清淤疏浚工作,全面提升河流、 鱼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对农田范围内的河道进行清理及生态改造,增加绿化等生 态内容,使河道起到村落与农田之间生态缓冲带的作用;

3.对农田范围内的河道、鱼塘等开展污染防治、尾水处理等 治理工作。

(二)景观提升。

1.进行农田边界优化,根据相邻位置关系,对农田边界进行 分类,因地制宜开展农田边界建设工作,采取多种隔离方式,实 现农田保护和景观提升双重功效;

2.对区域内田埂、塘基及河岸进行加稳加固、路面硬化等工 程建设;对不同片区的塘基分类施策,通过种植果树、花卉等不同作物,对田埂、塘基、河岸进行绿化景观提升,形成各具特色 的田园风光。

(三)地力提升。

1.对农田进行土壤改良,提升耕地质量;

2.开展鱼塘深挖、清淤等修整工作,提高鱼塘生产能力。

(四)完善基础设施。

1.参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完善沟、渠、路等基 础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机械作业需求;

2.加强农田水渠建设,确保农田内及周边水系通畅,具有较 高的灌溉、防洪与排涝能力。

在开展上述建设的同时,应对农田同步开展环境洁化工作。 环境洁化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清除农田范围内各类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 物和水面漂浮物等,改善和提升农业生产环境;

2.依法拆除农田区域内乱搭乱建、使用功能弱、视觉效果差 的农业设施用房、简易看护房、窝棚,消除农田范围特别是重点 交通线沿线及佛山市“百里芳华”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的乱搭 乱建、乱堆乱放等现象。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八条 区、镇(街道)安排财政奖补资金,鼓励村集体及其他主体积极开展农田整治项目。

第九条 区级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1200 元/亩的标准,由各镇(街道)每年测算项目建设亩数,并编制农田整 治项目资金预算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后报 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资金划拨要求拨付给镇(街道)。各镇(街道)要参照区级标准,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配套相关资金。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建设内容的农田整治项目在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向所在镇(街道)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实施办法,对农田整治项目的工作内容 进行细化,明确镇(街道)奖补资金的标准、申请程序和拨付条 件,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辖区内农田整治项目开展情况,将区、镇(街道)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扶持农田整治项目。各 镇(街道)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在本文发布实施前,我区 2019 年以来已开工及正在建设的农田整治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建设内容的, 由属地镇(街道)审核后,也可申请区级财政奖补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不涉及农田整治建设项目,单独开展的农田清洁、垃圾杂物清运,看护房、工具棚(房)、农业设施用房清拆及整治提升等环境洁化工作不纳入本办法中的区级财政奖补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自区下达之日起停滞一年以上的区财政奖补资金,区财政局将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已获得区财政奖补资金扶持的农田整治项目,不得再申请区级有关土地整治类、农田环境整治类、农田景观提升 类的奖励扶持资金。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将区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乡村振兴工作,不得用于村集体分红、补贴方面。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田整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区农田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负责区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申报及使用申请管理;指导、督促镇(街道)及村集体积极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其他农田整治项目的区级资金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负责协助提供农田整治项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职权开展、指导镇(街道)开展相关用地审核、违法用地查处、 生态修复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参与、指导镇(街道)开展农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河道综合整治、 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各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具体项目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农田整治工作扶持办法;落实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乡村振兴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本级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各村委会(村小组)负责提出建设需求, 制定或组织其他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 做好项目涉及的村小组、村民的表决投票、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项目的后期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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