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2024年《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4-02-28 11:31:13来源:澄海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229

2024年2月22日,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澄农农〔2024〕17号),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澄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澄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澄农农〔2024〕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2024年2月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2日

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运作,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发包、出租、出让、转让、交换、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本集体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

第三条 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交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区财政局、区政数局等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机构。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日常协调机构。

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是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在村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临时机构,职责随交易结束而终止,负责制订竞投方案、审核竞投申请人资格和组织实施村级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条 镇(街道)设置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日常办理机构,统一受理本区域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申请,对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审核;接受在村级交易平台交易项目备案;负责镇级交易平台日常管理工作,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服务。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具体职责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包括固定交易平台和流动交易平台)和设施;

(二)审核交易方案;

(三)审核交易资格;

(四)发布交易信息;

(五)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六)组织交易活动;

(七)建立和管理交易档案;

(八)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将集体资产化整为零或者分割,规避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单纯为追求资产溢价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标准划分

第六条 根据不同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类别、标的物金额、面积、期限等分别进入区级交易平台、镇级交易平台、村级交易平台和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第七条 应进入区级交易平台(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澄海分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

(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地上房屋)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三)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和项目相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标。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应进入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

第八条 应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上房屋使用权出租;

(二)面积30亩(含)以上且承包期5年(含)以上用于种植养殖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的交易;

(三)资产(不含土地)估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

(四)单项施工合同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街道)管理的集体资产及资源经营权交易。

镇(街道)应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本条第(二)、(三)项和第九条中的土地面积和资产估值金额进行细化界定;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当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上述各条款细化界定后,应报区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可以进行公开协商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二)资产(不含土地)估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交易;

(三)面积5亩(不含)以下的用于种植的耕地、园地以及面积10亩(不含)以下用于养殖的滩涂、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发包;

(四)经连续两次在镇级或者村级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投方式均因没有竞投人报名而未能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应当通过招拍挂公开交易的除外;

(五)除按规定应在区级或者镇级交易平台交易以外的因历史形成的老厝区埕地、边角地及老村址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发包(出租)等;

(六)用于本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的场地、物业出租;

(七)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所需临时设施用地或临时物业租赁项目;

(八)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的项目;

(九)镇(街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研究确定的其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

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由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施工主体;资产估值5万元(不含)以下的交易,由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于抗灾抢险等应急特殊情况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先组织实施,但应当在项目实施后5日内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在下一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除此以外,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其他服务项目符合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也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限额的服务项目,鼓励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应进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不能同时符合面积30亩(含)以上和承包期5年(含)以上两个条件,面积5亩(含)以上的用于种植的耕地、园地以及面积10亩(含)以上用于养殖的滩涂、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发包;

(二)资产(不含土地)估值在2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交易;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其他除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应当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交易,以及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可以公开协商进行交易和第十条规定原则上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的服务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的指导监督下,自行组织村级交易平台交易或者采取公开协商,以及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方式进行采购。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将交易全程资料报送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对于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或者因一方违约等发生合同条款约定解除情况而解除合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原承租(包)人发出《合同到期通知书》或者签订《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协议书》。在合同到期前,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前准备相关资产交易事宜,避免出现集体资产闲置。

第十三条 制订交易方案。在资产交易之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制订交易方案,除了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由所属村(社区)党组织提议制订《澄海区XX镇(街道)XX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报经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由村(社区)“两委”会议商议通过。《交易方案》应载明交易资产类型、资产规模、评估价格及交易方式等相关内容。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方案》还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交易方案》应由法律顾问把关。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或者备案。

(一)在区级或者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就应进入区级或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交易意向,并填写《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提交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交易方案》、村(社区)“两委”会会议记录、原合同文本、终止(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涉及工程采购的,还应当提交工程造价预算书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交易意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印章。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当留存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

(二)在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就拟在村级交易平台自行组织交易的项目,在交易之前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报备,并填写《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备案表》。报备时应提交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交易方案》、村(社区)“两委”会会议记录、原合同文本、终止(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涉及工程采购的,还应当提交工程造价预算书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区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议决。项目预审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及时将《交易方案》提交所属村(社区)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票决(以下简称民主票决),并将民主票决通过的交易事项在村(居)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民主票决应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预审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交易方案分别征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信、发改等部门意见,并在出让交易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将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上报澄海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该交易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书面答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再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项目决议。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地上房屋)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提出申请。民主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民主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进入区级交易平台的交易申请,并根据类别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报《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审查表(区级交易平台)》;

(二)民主票决通过的项目《交易方案》;

(三)民主票决交易项目的相关会议记录、票决情况签名表、决议事项公示图片、音像等资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社长或理事长个人身份证明;

(五)土地评估报告书(如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还应评估其价值);

(六)标的物权属证书;

(七)合同文本;

(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租,应提交镇(街道)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以及相关部门提出的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资料;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组织审查。由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对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的村(社区)申请的《交易方案》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即在《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审查表(区级交易平台)》中填写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同意,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相关资料送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每个审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同意后,由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委托区级交易机构办理公开交易业务,区级交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

(二)对提交资料不全、弄虚作假、超过时效或不属于区级交易平台业务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出具不同意的审查(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交易程序。进入区级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竞买申请、交易确认等相关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网上交易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议决。项目预审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及时将《交易方案》经所属村(社区)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票决,并将民主票决通过的交易事项在村(居)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民主票决应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提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申请,并根据类别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报《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审查表(镇级交易平台)》;

(二)民主票决通过的项目《交易方案》;

(三)民主票决交易项目的相关会议记录、票决情况签名表、决议事项公示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社长或理事长个人身份证明;

(五)交易项目要求估价的,还应当出具评估报告书;

(六)标的物权属证书;

(七)合同文本;

(八)涉及规划、环保等,还需要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涉及工程采购的,还需要出具设计施工图纸、造价咨询等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审查。由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对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即在《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审查表(镇级交易平台)》中填写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同意,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与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签订《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委托书》,并出具《承诺保证书》;

(二)对提交资料不全、弄虚作假、超过时效或者不属于镇级交易平台业务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出具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复印件备查,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在“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网”、镇级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上同步发布交易项目的公告(包括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竞投资格、竞投规则等),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对于进入镇级平台的交易项目,未经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无故终止交易程序。在信息发布期间,集体经济组织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在交易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公告交易时间顺延。如果要变更信息内容涉及交易品种、期限、价格、数量、流转方式、申请人条件等重大内容的,应当重新依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竞投申请。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接受竞投人申请,并按《交易方案》规定的条件对竞投人资格进行审查。

(一)竞投人应当详细阅读《竞投人须知》,并在参与报价前对交易标的物的权属和品质现状进行相关资料查阅、尽职调查和现场看样、勘验。竞投人参与报价,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交易。

(二)竞投人应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节假日除外)按竞投规则到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填写《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申请书》,进行报名登记,并按竞投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竞投人的保证金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缴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账户。

(三)镇级交易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根据具体交易项目由镇(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成功竞得的竞投人在合同签订后,将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不计息)。未能成功交易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退回。

(四)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按受理时间顺序对各交易项目及时安排交易。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交易。特殊情况超过30日的,应当经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批准。竞投人报名截止期至正式交易日应间隔1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交易确认。

(一)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交易流程》《竞投人进场交易指南》《竞投会场纪律》《举牌竞投规则》《书面报价竞投规则》等规定。

(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现场交易竞价时,应有集体经济组织推选的2名以上成员代表、2名以上监委会成员(未成立监委会的由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小组各派1名成员参加)、1名以上村(社区)“两委”干部现场监督。

(三)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可以采用公开竞价、书面报价、抽签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类交易方式以及是否适用优先权原则由各镇(街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订交易规则并报区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除工程采购依据《交易方案》规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交易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确认外,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交易结果:

1.只有1家提出受让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2.有2家或者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方式成交;

3.对于采用抽签形式确定竞得人的,具体办法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制订,报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批准。

(四)交易成交的,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现场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经公示3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合同,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核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网”、镇级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开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对每宗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六章  村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议决。项目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报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及时将《交易方案》经所属村(社区)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票决,并将民主票决通过的交易事项在村(居)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公示期10日。民主票决应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应在民主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进入村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由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在“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网”和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开发布公告(包括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竞投资格、竞投规则等),公告时间5日。信息发布期间,如需变更信息的,应当在交易日的3日前经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并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通过;涉及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按民主程序进行决议。公告信息变更后应同时公告交易时间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竞投申请。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接受竞投人申请,并按《交易方案》规定的条件对竞投人资格进行审查。

(一)竞投人应当在参与报价前对交易标的物的权属和品质现状进行相关资料查阅、尽职调查和现场看样、勘验。竞投人参与报价,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交易。

(二)竞投人应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按竞投规则向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提出报名登记、申请,并按竞投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竞投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资料由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并在交易公告中列明。

(三)村级交易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是否缴交及缴交方式按《交易方案》规定执行。

(四)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应按受理时间顺序对各交易项目及时安排交易。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交易。特殊情况超过30日的,应当经村(社区)“两委”会议同意。竞投人报名截止期至正式交易日应间隔1日。

第二十九条 交易确认。

(一)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村级交易平台各项制度,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当给予指导;

(二)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组织现场交易竞价时,工作小组成员应到场监督。

(三)村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以及是否适用优先权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并报镇交易领导小组批准。除工程采购依据《交易方案》规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交易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确认外,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交易结果:

1.只有1家提出受让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2.有2家或者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的方式成交;

3.采用抽签等其它公开交易方式的,确认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制订报镇(街道)备案。

(四)交易成交的,由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现场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经公示3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村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应该将交易结果在“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网”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项目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宗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报镇(街道)备案。

第七章  公开协商交易流程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履行以下程序并适用优先权原则:

(一)项目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就拟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公开协商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汕头市澄海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协商交易项目申请表》(下称《公开协商交易申请表》)。提交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交易方案》、村(社区)“两委”会会议记录、原合同文本、终止(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涉及工程采购的,还应当提交工程造价预算书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于农村集体因历史形成的老厝区埕地、边角地和老村址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的发包(出租)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准备交易前,应履行公开公示手续,公示期不少于20日,经公示没有产权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提交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附带必要的风险提示和风险告知内容。

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印章。

对于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同意受理的公开协商交易项目,镇交易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然后在《公开协商交易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

(二)信息公示。经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协商交易方案,在“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网”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

(三)民主票决。经镇(街道)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在15日内(超过15日的,应报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将公开协商交易方案经所属村(社区)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票决,票决应当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条款进行。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票决不能通过公开协商交易方案的,则应将交易事项交由村级交易平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村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四)交易确认。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开协商方案内容签订合同,并将交易结果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报备,同时在“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网”和村(居)务公布栏进行公布。

公开协商交易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宗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八章  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可取消其竞得人(中标人)资格,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逾期或者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逾期或者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竞得人(中标人)在镇级和村级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半年内累计违约两次或者以上的,可由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7个工作日)程序后,公告取消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80日内参与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资格。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各级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因程序的原因、不可抗力、司法裁判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区分不同层级平台进行处理,对进入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由区级交易机构按照省、市相关业务交易规定进行处理;对进入镇级、村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组织交易的镇级、村级机构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先由资产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属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澄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期为2023-2024年,试点结束后,按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如有修订的,以新修订的为准。涉及职权已下放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