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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

2021-05-12 18:12:43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宁市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南宁市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官网截图

第二条 使用南宁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进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名、报价,在截止时间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网上拍卖挂牌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矿业网上拍卖、挂牌公告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等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与南宁市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六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由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出让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与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应当向出让服务机构下达委托书。

第八条 网上拍卖、挂牌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出让人、竞买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并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制定机构,办理数字证书(USBkey)。

第九条 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交易登记和信息发布:出让人对进场项目进行登记,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

(二)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或CA认证机构办理数字证书(USBkey),数字证书需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匹配。办理后使用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选择竞买标的,并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文件材料。

(三)获取竞买报价资格: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后,根据出让文件的规定选择直接缴纳竞买保证金或者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申请人竞买报价资格。

(四)竞买报价: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实施网上交易竞价活动,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五)成交确认:竞价活动结束,网上交易系统根据该标的矿业权出让规则和网上竞价结果,向竞得入选人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六)资格复核:竞得人入选人按规定向出让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复核,审核通过后确定竞得人,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

(七)成交结果公示:出让人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媒介公布出让结果。

第十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设定有底价的,在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底价须严格保密且不得变更,由出让人在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或挂牌截止时点前30分钟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录入底价。

第三章 交易登记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出让人组织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应先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的交易登记,按规定发布公告,并上传出让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出让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等指定场所以及必要的其他媒介同步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三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应当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在公告期间,因特殊情况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同时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补充公告涉及个矿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个矿价格的重大变动,且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日、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个工作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活动须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浏览、下载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网上拍卖、挂牌结束前,网上交易系统对竞买人名单进行保密,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查阅。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最新报价价格。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公布出让结果。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七条 有竞买意向的竞买人,应在网上报名前,按规定申请办理数字证书(USBkey)。竞买申请人凭有效的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后,才能参与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八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它形式(如电话、邮寄及口头等)的竞买申请。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应当详细阅读了解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等相关信息资料文件。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应在凭数字证书(USBkey)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根据出让文件的规定选择直接缴纳竞买保证金或者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经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获得相应的竞买报价资格。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随机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申请人可通过网银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将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交入该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时间为准,逾期网上交易系统将不赋予其网上竞买报价资格。

第二十条 竞买保证金以出让标的为单位逐个交纳;同时竞买多个标的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可同时参加多个矿业权标的的竞买,但须分别提交竞买申请。

竞买申请人可根据有关出让公告单独申请或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USBkey),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发起联合竞买申请的竞买申请人为主竞买人,主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其他竞买申请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对联合申请进行确认后,由主竞买人代表联合体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等一切网上拍卖、挂牌活动行为。主竞买人参与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视为联合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联合体的合法授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竞买申请的,联合体成员之一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则该联合体不具备竞买资格。

竞得矿业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矿业权现状充分知情,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文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直接抵扣等额成交出让收益,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按规定退还。由出让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的申请,交易中心按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竞买人。

(一)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为转入国库,其余出让收益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

(二)其他已进行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出让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核决定。通过出让人资格审核的,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三)未报价的竞买人无需向出让人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其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 网上挂牌竞价及结果确认

第二十三条 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时间开始后,网上交易系统即启动网上报价程序,取得网上竞买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报价。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报价的基本规则:

(一)竞买人凭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出让文件规定的增价幅度;

(四)在报价期间,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五)符合条件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公布最新报价。

(六)在网上挂牌截止时点前,竞买人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挂牌时间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

网上挂牌时间截止前,有2个或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时间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启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包括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和限时竞价期。

(一)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为网上拍卖开始前或网上挂牌截止时点起4分钟内。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内,有竞买人选择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

(二)网上限时竞价规则:

网上限时竞价开始,系统将设定每轮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网上交易系统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作为网上限时竞价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如4分钟内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限时竞价,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将进行3次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倒计时结束时,网上交易系统关闭限时竞价报价通道,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网上挂牌时间截止,无人报名或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不成交。

(二)未设定有底价的,网上挂牌时间截止时,只有1个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该报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如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则以限时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最高报价,该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入选人,网上交易系统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三)设定有底价的,网上挂牌时间截止时,只有1个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确认该报价为最高报价,该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网上交易系统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四)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在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内,无竞买人确认参与限时竞价,以及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时间截止前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竞得入选人;报价最高但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网上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该报价为最高报价,该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并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六章 网上拍卖竞价和结果确认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参与网上拍卖单宗矿业权的竞买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竞买申请人少于3人的,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网上拍卖出让采用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开始即进入网上限时竞价。

第三十条 网上限时竞价开始,出让公告发布的拍卖起始价即为网上拍卖限时竞价的起始价,系统将设定每轮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组织网上限时竞价,并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网上拍卖终止,不成交。

(二)未设定底价的,以4分钟倒计时结束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最高报价,该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入选人,网上交易系统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三)设定有底价的,以4分钟倒计时结束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确认该报价为最高报价,该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网上交易系统向其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三十一条 网上拍卖报价的基本规则:

(一)竞买人凭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出让文件规定的增价幅度;

(四)在报价期间,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五)符合条件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公布最新报价。

第七章 成交确认及出让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后,网上拍卖、挂牌不成交的,该矿业权不出让。

竞得入选人应在出让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持在线打印的《最高报价确认书》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竞买申请材料原件,到出让人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第三十三条 已进行有效报价的竞买人需按出让文件的规定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材料复审。

经出让人审核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显示竞得入选人为竞得人,并与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竞得入选人认为出让人对竞得资格审核错误的,可自审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出让人申请竞得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出让人不予受理。

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媒介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与出让人在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八章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责对网上拍卖、挂牌活动进行监管。交易中心应指定网上交易系统管理专员保障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网上交易系统管理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网上拍卖、挂牌期间,负责确保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并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定期检查服务器、网上交易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

(二)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三)对网上交易系统配置所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

(四)负责妥善保管其网上交易系统管理专员的数字证书(USBkey)和密码;

(五)负责对竞买人信息和矿业权出让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三十七条 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关的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外包单位、银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止:

(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的;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终止:

(一)出让人依法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出让人在组织出让活动时,要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买人资格,没收其竞买保证金,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南宁市采矿权的公开出让活动。

(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买人资格,没收其竞买保证金,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文件约定应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书的;

(二)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竞买申请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填报虚假申请信息、上传虚假申请文件;竞得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原件或隐瞒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四十二条 竞得入选人未按出让文件约定时间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结果无效,出让人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其他已报价竞买人未按出让文件约定时间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照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在竞买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并熟知本规则和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后,参与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凡使用竞买人数字证书(USB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竞买人的合法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如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参与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前,竞买人应检查所使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情况和网络联通情况,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并可以与互联网进行正常连接。

因竞买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遭遇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或网络堵塞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人不能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等交易活动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不因此而中止或终止。

第四十五条 网上拍卖、挂牌过程所涉及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竞买人在进行网上限时竞价时应尽量避免在出让交易截止期限或拍卖倒计时截止时点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报价,避免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报价导致报价无效。出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竞买人及矿业权出让有关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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