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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12 18:11:04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南宁市规划区域内已建成的、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以栋、单元、层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

本通知所指非住宅用房改建主要包括商办改租、工改租、其他非居住房屋改租三种形式。其中,商办改租是指酒店、旅馆、商业、办公等商业服务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改租是指工业园区厂房及配套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他非居住房屋改租是指科研、仓储等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通过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利用闲置或低效使用的物业改建。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租赁市场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性质不变,整体确权。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改建项目)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整体转让,在项目运营期内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

(三)纳入平台,统一监管。改建项目的运营、管理应遵照南宁市对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纳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三、工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南宁市非住宅用房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非改租项目审查联席会),审议项目改建可行性,审查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

改建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直、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对经非改租项目审查联席会审议同意改建的项目开展设计审查、审批许可、验收备案等工作。

四、改建要求

(一)权属清晰,主体明确。改建项目应为已竣工验收并完成权籍调查,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合法建筑,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房屋权利人自身具备改建实施能力的,可自行改建,自身不具备改建实施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

(二)规模发展,完善配套。改建项目规模应不少于20套(间)或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如因增加居住人口规模,确实需要增加片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按照项目改造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配套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用房(教育配套用房除外),位置宜在首层。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归房屋权利人所有。

(三)坚持标准,确保安全。

1.结构安全。改建项目实施前,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确定结构安全现状。改建项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2.消防安全。改建项目应以不低于宿舍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自治区及本市相关规定。

3.环保安全。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供气、供电、给排水等居住条件。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4.物业规范。改建后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符合本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5.技术标准。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以及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小租住面积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向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现状照片;

3.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4.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材料;

5.项目改建方案,包括建筑改造设计方案、租赁运营管理方案;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可行性论证。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各有关城区、开发区及自然资源、工信、行政审批等部门召开非改租项目审查联席会,结合市场供求关系、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配套服务需求等,联合会审项目改建方案(包括建筑改造设计方案、租赁运营管理方案)的可行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论证意见。

(三)改建审批。根据非改租项目审查联席会审查意见,同意实施改建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依法向市级(城区、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改建或装修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手续。

涉及外立面变更的,按规定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将完善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消防设计文件提交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实施与验收。改建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验收通过后,实施单位凭非改租项目审查联席会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

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改建项目相关材料,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并抄送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实施主体可以自行验收的,由实施主体报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运营管理。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实施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运营期结束后,改建项目可向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恢复原有用途,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原用途相应标准执行。

市直、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分别建立改建项目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实施主体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的监管。

经论证通过的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六、惩戒措施

对于改建项目实施当中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项目营销“以租代售”虚假宣传,将改建后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抵押和销售转让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县相关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南宁市非住宅用房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表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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