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4-14 09:30:48来源: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37
各镇人民政府,石埠街道办事处,城区各有关部门: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乡塘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8日
西乡塘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进一步规范西乡塘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和《南宁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南农局发〔20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逐步实现西乡塘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规范、有序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作为,主动履职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具体承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履职,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对宅基地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职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宅基地审批,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二)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按照城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村级审核、乡镇审批的宅基地审批工作机制。
1.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宅基地。
2.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3.乡镇审批。
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乡镇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农房规划建设”审批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农房审批服务,公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清单”、“八公开”等相关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镇政府有关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签署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2)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要求,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
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由城区根据桂自然资发〔2020〕36号文的要求,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予以通过审查;
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
根据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城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在具体审批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规定,并确保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详见附件8)。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1.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最新公布实施)等。
2.批准用地建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农户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7)。
(四)建立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机制
城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属地农村宅基地行政管理职能,是城区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的执法主体,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指导各县区依法开展宅基地执法工作。城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方案,落实宅基地违法用地及时发现、快速查处的工作责任。
按照南宁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改革精神,我城区(含高新区)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已收归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因此不再行使相关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同时城区农业农村局在日常工作巡查发现或收到涉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线索,应先行核查(核查由城区农业农村局、城区自然资源局、镇办等部门联合核查,适时邀请南宁市执法支队参与),经核查确实涉嫌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应及时移送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城区农业农村部门仍需履行除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外的农村宅基地行政管理职能,仍需履行对所属镇(办事处)宅基地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的工作职能。
(五)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是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城区农村宅基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镇(办事处)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问题整治工作作为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和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确保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落地落实。
当前,要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状况调查的通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问题月报制度的通知》等要求,细化任务措施,盯紧持续进度,扎实做好“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及面积标准等宅基地相关政策的把关指导工作,全力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信息采集表》的填报,共同把底数摸清楚,把问题分析透,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摸排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为后期整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镇(办事处)、城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城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加强组织领导
镇(办事处)、城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城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和镇(办事处)要及时落实领导分工、责任人,确保宅基地管理有人管、工作推得动。
(三)强化督促检查
认真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要求,进一步明晰各镇(办事处)的责任,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工作促队伍建设、以工作促问题解决,在努力推进工作落实过程中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反映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履行职责到位。
(四)营造良好氛围
镇(办事处)、城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城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典型案例等,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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