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渝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09 10:14:13来源:渝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74
2020年10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渝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以下是解读全文。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我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流转交易日趋活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了满足不同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我区建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陆续建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分中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交易。但是,随着我区不断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和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更好地保障“三农”发展。加快构建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是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要素利用率、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的重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意见》和《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
2.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3.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区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二)区级平台人员配备及职责
1.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公司)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对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主持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与省和新余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2.合资公司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抓好各乡镇(街道)分中心的工作;
(2)将分中心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区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各乡镇优质农地项目的推介活动。
(三)乡镇(街道)分中心人员配备及职责
所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人根据合资公司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村级交易服务站职责,村会计兼任服务站联络员,具体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交易品种
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和其他。
(五)交易程序及规则
1.交易申请。
(1)转出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受让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信息审核与发布
3.交易组织
4.签订合同
5.交易鉴证
(六)交易权益保障
1.交易收费
2.交易价格评估
3.交易收益
4.违约处罚
(七)交易行为规范
1.交易中止: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合资公司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2.交易终止: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2)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合资公司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3.交易禁止行为:
(1)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监督管理
5.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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