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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3-30 10:40:31来源:宜州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226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河池市农业农村局河池市自然资源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农局〔202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宜州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体系,以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为目标,将宅基地管理作为盘活农村土地、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为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一户一宅”分配原则。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部门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区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2.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把保障实现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重要目标,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3.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盘活利用等手段,促进节约利用宅基地、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4.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创新。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尊重历史,结合当地实际,在探索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制度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架构,落实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初步构建宅基地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到2021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启动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初步形成切实有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到2025年,打造一批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示范点,探索总结出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推动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

1.加强规划管控。做好规划衔接,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各乡镇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各乡镇要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大管理力度,引导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或翻新重建时,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2.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积极做好农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及农用地转用工作,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

3.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将审批情况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由区自然资源局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

4.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要确保整治产生的土地指标和收益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流程

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根据部门联审结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3.细化审批工作流程。各乡镇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的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业务指南,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明确各级部门管理职责

1.区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部门职责分工牵头指导和推动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各地依法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建立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屯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3.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治意识。充分发挥“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和“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村可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农房建设活动,建立村第一时间巡查上报、乡镇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的有效机制,对违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从严落实公示、审核等程序要求,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村规民约等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房建设管控、违法用地查处等资源信息共享互通、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统筹协调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确权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和人员,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和充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明确乡镇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接受区相关部门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加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压实乡镇、村级主体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综合执法新途径新办法。依托“四所合一”改革,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开展执法,将农村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资金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的自觉性,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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