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30 10:25:09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桂农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三条 补充登记,是指全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第四条 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开展县、乡、村组宣传和集体培训→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第五条 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九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农业农村局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过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承包集体耕地的,可以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一条 办理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字且按指印的会议纪录或决议等;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公示材料;
(五)《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七)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三章 更正登记
第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
(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的《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反馈表》;
(三)属于地块错漏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四)公示材料;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县人民政府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要作出书面答复;
(六)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 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
(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六)公示材料;
(七)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更换承包户代表。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更换新的户代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户代表与原户代表的关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
(二)《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 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
(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转移登记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编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二)《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 换证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所涉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四)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公告程序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辖乡(镇)公示栏张贴公告→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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