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及全文
2021-03-22 10:58:15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509
2019年4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法库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法政办发〔2019〕4号),以下是文件的政策解读及全文。
《法库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贯彻落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试点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推进流程的通知》(沈农农发〔2019〕40号)和《中共法库县委 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法委发〔201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法库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法政办发〔2019〕4号)。
二、政策依据
各自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辽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农办经发〔2017〕275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试点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推进流程的通知》(沈农农发〔2019〕40号)确认。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目的是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归属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自然村为单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取得。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1. 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婚生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原户籍是农村户口,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娶来的媳妇、招来的女婿。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分得承包地的也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外嫁女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生活在本村的,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 依法收养增加的。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程序抱养和收养的人口,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6. 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因国家建设需要安置的移民,政府对承担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并获得承包土地的人口,应享有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 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享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其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终止。
(二)户籍关系迁出本村仍有承包地的,应保留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况:
1.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在原村集体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被判处徒刑的服刑、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予以保留。
3. 土地被征占人员,根据征地实际情况,通过村民民主议事认定其成员资格身份。
4.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或丧偶的农业户口妇女,根据其个人意愿和迁出地实际情况,可保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身份,但不能兼得。
5. 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形:
1. 已死亡的人员。
2. 已取得了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 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情况。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组织实施
1. 各自然村要成立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领导小组。
2. 以自然村为单位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方案。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零时以前落户和出生的人员。
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后的新增人口,不能天然确认是经济组织成员去分配其他成员的资产份额,应通过分享家庭内已有的资产权益按章程获得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
七、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各自然村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议事的方式研究决定。特殊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法库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政策全文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试点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推进流程的通知》(沈农农发〔2019〕40号)和《中共法库县委 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法委发〔2018〕5号)文件精神,现就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依据
各自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辽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农办经发〔2017〕275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试点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推进流程的通知》(沈农农发〔2019〕40号)确认。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目的是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归属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自然村为单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取得。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1. 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婚生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原户籍是农村户口,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娶来的媳妇、招来的女婿。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分得承包地的也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外嫁女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生活在本村的,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 依法收养增加的。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程序抱养和收养的人口,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6. 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因国家建设需要安置的移民,政府对承担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并获得承包土地的人口,应享有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 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享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其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终止。
(二)户籍关系迁出本村仍有承包地的,应保留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况:
1.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在原村集体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被判处徒刑的服刑、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予以保留。
3. 土地被征占人员,根据征地实际情况,通过村民民主议事认定其成员资格身份。
4.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或丧偶的农业户口妇女,根据其个人意愿和迁出地实际情况,可保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身份,但不能兼得。
5. 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形:
1. 已死亡的人员。
2. 已取得了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 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情况。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组织实施
1. 各自然村要成立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领导小组。
2. 以自然村为单位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方案。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零时以前落户和出生的人员。
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后的新增人口,不能天然确认是经济组织成员去分配其他成员的资产份额,应通过分享家庭内已有的资产权益按章程获得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
六、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各自然村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议事的方式研究决定。特殊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八、本意见由法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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