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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21-03-19 17:05:08来源:新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69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发〔2010〕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县政府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底在全县区域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集体土地-官网截图

一、登记范围:本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这次登记范围。

二、登记对象:全县每个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具有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使用权者。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只造册备案,不确权登记。

三、实施单位: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申请确权登记:各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公示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审批:县国土资源局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四)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现有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县农业局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镇(街道)保管。原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

五、申请人土地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插花地、争议地处理原则:相互插花,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按有关村民小组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宗地)。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颁发土地证书。

七、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县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各镇(街道)和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要积极配合,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前,按规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完成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属界址的现场指界和盖章确认。

八、登记发证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底结束。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底,处置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并将确权登记结果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贯穿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

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2282082

丰城区:丰城街道国土资源所电话:2293106

马头区:马头镇国土资源所电话:2360773

回龙区:回龙镇国土资源所电话:2393682

沙田区:沙田镇国土资源所电话:2322489

遥田区:遥田镇国土资源所电话:2212996

梅坑区:梅坑镇国土资源所电话:13802818880

黄磜区:黄磜镇国土资源所电话:2212996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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