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广西百色靖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2021-03-16 09:57:53来源:靖西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8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确定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靖西市农村村民小组村民(包括属于农业性质社区居民),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社员、又是村民,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权和流转权能等;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包括不享有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第二条  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建议以农业农村部确定的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即2017年12月31日,作为成员登记基准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之后,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一定年限后,因户内家庭成员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等确需调整的,各村可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重新组织一次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的原则。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二)照顾现实的原则。照顾现实,就是要照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程序规范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唯一标准是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重大事项,必须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确认条件的入赘女婿,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协商方式取得。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在基准日之前户籍关系已迁入本村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城镇,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本村女性村民嫁到外村或本村男性村民入赘到外村,基准日时户口在本村,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合法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女儿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媳妇或招赘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嫁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七)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

(八)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等在编人员后,因违法或违纪失去公职,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九)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没有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的。

(十)原本村村民在市级以下乡镇企业工作,未享受各种补贴、补偿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一)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就地“农转非”人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没有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十二)原本村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投靠亲友等原因将户口就地“农转非”,没有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生活保障,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常年外出经商务工,基准日前户口尚未迁出的。

(十四)基准日之前,在本村土地发包时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已经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并依赖嫁入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从尊重历史习惯、传统风俗的方面考虑,原则上优先确认其具有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嫁出地给予农村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确认成员资格的除外。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因嫁入地房屋拆迁、项目建设导致户籍冻结或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因无法生育或终生未婚育而实际收养的子女,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前已注销户口的尚在服刑的人员。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子女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

(八)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部分人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往城镇,未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且其家庭主要成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三)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城镇,取得城镇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五)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员。

(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的人员(即寄居户、空挂户)。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回本村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予确认。

(四)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及其随迁子女。

(五)离婚、丧偶的媳妇与外村村民再婚后,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确认成员身份。

(六)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但未注销户口的。

(七)原本村村民,截止基准日时已连续失踪3年以上的。

(八)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及子女、原乡镇企业类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等“农转非”人员以及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在基准日前将户口回迁本村,但未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第十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偏远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可以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以及其基准日前娶进的媳妇、生育的子女等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成员进行登记后,兼顾是否具有本指导意见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不予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并开展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亦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和条件,但应报送其所在的乡镇审核。

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确认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界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含户代表会议授权和户代表书面委托授权,原则上每个户代表不得接受3户以上的委托授权)方式进行表决,也可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表决决定,原则上赞同数达到90%以上为表决通过。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偏远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召开户代表会议或入户征求意见确有困难的,可采用电话通知后书面函证、短信微信回复截图等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户代表数(含书面委托授权的)原则上要达到90%以上。具体表决方式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各村应当成立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又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和条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该确认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所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所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所在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经纠错、查实,对可予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第二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村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

外嫁女及其子女、原乡镇企业类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等“农转非”人员以及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份额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靖西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各村可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所产生的决议执行。

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

>>如有靖西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靖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