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12 17:30:50来源:荔湾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80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联系人:陈锦清,联系电话:020—81264232)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护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区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领导
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农业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成立区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涉外部审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区审计工作小组的组成部门。
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负责督促和指导经济联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经济联社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和考核制度,并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市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
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按审计方式的不同,分别纳入经济联社经费支出和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审计内容
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十四个方面的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章程执行情况;
(二)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重大工程收支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
(五)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六)各类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七)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经济联社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九)非生产性开支及公益福利开支情况;
(十)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收支情况;
(十一)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常务理事报酬计发情况;
(十三)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情况;
(十四)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审计方式
经济联社按执行审计的主体不同,审计方式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包括日常审计、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由经济联社根据属地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审计按年初计划进行,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按重大项目、信访投诉、干部离任等事项的实际进行。
外部审计包括换届审计和专项审计。由区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换届审计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进行。专项审计主要针对因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需要审计的;或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审计职权
经济联社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联社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六)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六、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
日常审计,由经济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初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经济联社审计人员按计划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由经济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后,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备。
(二)外部审计。
换届审计,由区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完成。
专项审计,由区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属地街道办事处配合,在区“三资”交易监管平台及经济联社及属下经济社公告栏公示工作方案3-5个工作日,收集相关意见修改完善,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经济联社属地街道办事处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三)出具报告。
内部审计的日常审计报告,由内审人员完成初稿,经济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审定,形成终稿后,由经济联社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备。
内部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由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完成初稿,分别征求经济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属地街道办事处意见,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后,由经济联社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备。
外部审计的换届审计报告,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完成。
外部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由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完成初稿,分别征求经济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属地街道办事处、区审计工作小组意见,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后,由区审计工作小组按程序上报区委、区政府。
(四)报告公开。
内部审计的日常审计、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报告按各自经济联社制定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程序和方式向社员公开。
外部审计的换届审计报告,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公开。
外部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区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经济联社以合适的方式向社员公开。
(五)整改工作。
内部审计的日常审计发现的存在问题,由经济联社根据内审意见自行整改。
内部审计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经济联社根据审计报告意见书进行整改。
外部审计的换届审计发现的存在问题,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进行整改。
外部审计的专项审计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区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
七、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区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向经济联社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对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向经济联社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向经济联社理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四)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区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按有关规定转区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处理,区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水务农业局备案。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务农业局、区审计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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