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21-03-15 10:20:40来源:醴陵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56
为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文件精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市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
以现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全市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结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以村组集中申请,市自然资源局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
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等单位密切配合,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村(社区)、组具体实施,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纠纷处理和组织申请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
2020年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如实、完整提供权籍调查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其他
单位指界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须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指界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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