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
2021-03-12 17:22:32来源:福安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574
各村(居)、镇直相关单位:
现将《福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安市溪柄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溪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5日印发
福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委发〔20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集体资产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自然人成员和单位集体成员。
自然人成员指经民主决策程序审议表决通过、公告、备案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登记所列的自然人。单位集体成员指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决定所特别设立赋予集体股份的单位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本办法规定的成员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份额或者股份,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设置自然人成员股。集体经济组织为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涉及村规民约、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等需求,可设置集体股。集体股是否设置及其具体比例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集体股所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除专属于成员股的事项外,集体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权登记
第四条股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成员股权登记,应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称为股权户。股权户应依据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并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的户确定。
集体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决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集体股权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决定进行核发。
第七条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
第八条股权证书应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固定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等股权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由市农业农村局监制。共设15位号段,第1-6位,统一为350981。第7-8位,根据各乡镇排序编号。第9-10位,按各乡镇所属村排序来编号。第11-15位,以村民(居民)小组为单位排序编号,发证到户。
第九条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交股权户内一致意见申请书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给予合并或分立股权户: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或虽无法达成一致,但结合相关司法文书裁定结果可进行划分的,可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备置成员(股东)花名册及编制股权清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以及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成员花名册及股权清册。
成员花名册应包括所在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成员姓名、身份证号、股份数等;股权清册应包括所在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股权证编号、股份性质、股权户户主(户内股东)、姓名、身份证号、原始配股股数、股权变动情况及实际股数等。成员花名册和股权清册应当记载清楚、准确无误。成员身份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成员花名册的登记为准;成员持股及收益分配以股权清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章股权流转
第十一条股权退出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包括有偿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十二条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股权户之间转让。
第十三条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转让双方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
第十四条股权转让,应由转让双方本人共同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股份转让协议等转让资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提交的转让材料,依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核通过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同意股权转让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转让股权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公示的,应认定为无效转让。
第十五条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异议,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理由不成立的,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配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股权户内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为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股权继承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其合法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继承人应按照下列方式择一处理:被继承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股权收益,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继承法规定分配给合法继承人,或者有偿转让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股权户,或者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死亡的,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或法定继承的,依照继承法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否则,其股份由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股权继承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及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的顺序进行。
第十七条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股份可以由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无偿收回。
第十八条赎回或收回股份的,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章程规定审议表决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注销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
第十九条赎回或收回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用于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条股权因故未办理或未能办理继承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资产处置分配、收益分配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四章股权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及变更情况(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整理成档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发生股权变更的,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股权变更登记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股权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福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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