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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全文

2021-03-08 10:06:43来源:浑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789

2020年6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浑南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沈浑南政办发〔2020〕25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浑南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47号)、市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的函》(沈卫函〔2019〕100号)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的请示》(沈卫联〔2019〕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妥善解决我区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补助范围

建国后进入或曾经在现浑南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师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助理)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或能出具本方案要求的人证、物证材料的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人员,且其执业地点在现浑南行政区域内。

2.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包括乡村一体化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

2.2015年7月15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4.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发放25元的养老待遇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2015年7月15日已达到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8月起享受养老待遇补助。2015年7月15日以后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离岗日期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补助。享受养老待遇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未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待达到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的次月起给予养老待遇补助。

已经退出村卫生室岗位,未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由各街道按照实施方案先行履行身份核定及工作年限确定等全部程序,报区卫健局备案,待满60周岁后从次月起给予养老待遇补助。

四、资格认定

浑南区卫健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师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各街道办事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丢失的,还须提供本街道同时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乡村医生出具的证明。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则取消申领人及证明人的补助资格。

证明人须现场签署《证书丢失身份认定证明表》(附件4)。登记时,申领补助的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署《公开承诺书》(附件9)并按手印。

3.各街道要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进行公示,对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程序核实。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卫健局)

(二)认证工作年限

1.认证工作年限以各街道调查核实老年乡村医生在岗工作年限为准。

2.工作年限以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起始时间原则上以提供证件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相关物证证据证明其起始工作经历和起始年限,或辖区3名以上村民、村委会及街道共同出具起始时间证明。(见附件6、7)

已经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乡村医生的终止年限,由各街道2名及以上从事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证明,并由街道盖章。

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所有证明人须现场签署《证明人信息登记表》(附件5)。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署《公开承诺书》(附件9)并按手印。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则取消申领人及证明人的乡医补助资格。

4.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卫健局)

五、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最终执业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浑南区离岗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3),提供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由街道提供的工作终止年限证明的证明人,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2015年7月15日以后去世的且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

各街道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乡村医生相关证书、物证资料、人证等资料进行审查,其中,人证资料需要逐一核实,各种承诺书均需当场签署;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和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并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卫健局、公安分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

(三)公示

各街道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起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证明人信息等在村(居)政务公开栏、街道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街道将公示结果及各种证书和证明材料原件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公安分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到各街道。如审核结果与第一次公示结果有出入,各街道需将审核结果在各街道、村(居)政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区卫健局负责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各街道将公示结果报区卫健局核定。(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卫健局、人社局、公安分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

浑南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人社局、公安分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

(四)审批及备案

最终公示结果由区卫健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分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共同审查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分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

六、资金筹措

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局负责筹措。(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七、发放途径

区卫健局承担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每季度发放一次,统一通过乡医个人银行卡发放。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20日前将去世人员名单及相关人员银行卡账号等基本信息变动情况提交区卫健局。(牵头单位:区卫健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卫健、政府办、财政、公安、人社、审计、信访、组织部、社保、各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浑南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

(二)严格落实责任。本次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助的认定工作以街道为责任主体。各街道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填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养老待遇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10)并及时报送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协调各部门,完成全区享受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的相关政策。公安分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和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养老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同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反馈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认证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不得出现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

(五)分步实施。本次补助仅限于取得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的人员,其它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但曾从事过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以执行。

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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