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2021-03-05 09:24:22来源: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57
为推进全市乡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建立以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重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四)坚持自愿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等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三、目标任务
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各乡镇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明确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
(一)交易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二)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五、成立流转交易机构
(一)成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整合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场所、人员的基础上,增设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由乡镇政府监管。主要职责:
1.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对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宣传贯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规政策,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
2.及时收集、汇总、发布产权流转交易供求信息,按要求上报农村产权流转相关出台的有关规定。
3.指导各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依法开展工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4.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对未经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促成的流转交易,鼓励当事人进行流转合同签证;对以往已签订的流转合同,鼓励补办鉴证手续。
5.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和反映流转交易情况,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档案资料,监督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履行,不断健全流转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确保产权流转交易纠纷及时化解。
(三)建立村(社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在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村(社区)建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确定1名村干部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主要职责:
1.采编信息。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搜集、登记、核实、备案与上报,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供求双方信息。
2.调查核实。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供求双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管理服务。做好本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提供土地流转交易。
4.纠纷化解。妥善化解本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纠纷,未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乡镇调处。
六、操作流程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操作流程为:申请受理—调查审查核实—信息发布—组织洽谈—签订合同—资料归档——跟踪服务。
1.申请受理。流出方向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提出流转申请,并提供流转产权的四至、面积、价格和期限等信息。需求方向市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出需求申请,并提供意向位置、面积、价格、期限等信息。
2.审查核实。审查流出方产权的性质、位置、面积以及有无权属纠纷等;审查需求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产权用途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3.信息发布。村信息员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上报流转供求双方信息,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向社会发布流转信息。
4.组织洽谈。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人员均可及时组织有流转意向的双方进行洽谈,做好项目对接。
5.签订合同。流转双方洽谈一致后,在产权不充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6.资料归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资料和流转交易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7.跟踪服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流转交易双方履行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及时调处产权流转交易纠纷。
七、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和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等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户宅基地改革和产权流转交易、负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和相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指导;负责相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指导。
(二)乡镇农技站。配合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相关工作。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流转需求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三)乡镇财政所。落实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全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负责全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负责审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设立,制定和完善流转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监管办法等相关工作。
(四)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引导和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县交易改革等相关工作;负责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建立“一户一宅”相关数据。负责配合开展农户宅基地确权中规划手续补办等相关工作。
(五)乡镇林业站。负责指导和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六)乡镇水利站。负责指导和完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七)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和完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区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变更,并规范其经营行为等相关工作。
(八)乡镇司法所。负责指导出台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等工作。
八、建设时间安排
(一)建设阶段(2020年)。制定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建立街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
(二)提升阶段(2020年以后)。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九、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乡镇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乡镇农技站站长担任,工作人员从乡镇各有关部门抽调。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要落实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机构和办公场所,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三)强化确权成果。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四)加强风险把控。各乡镇政府是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定期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服务站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对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要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六)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的目的和规程,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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