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1-03-02 15:34:32来源:大余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01
为维护和规范大余县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2、重点打击处理以下违法用地行为:
(1)城镇居民、公职人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用地行为;
(2)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3)在建设项目规划区内或重要公路交通沿线非法占地、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
(4)非法侵占政府已收储土地的行为;
(5)单位或个人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
(6)假借新农村建设、联建开发和圩镇建设名义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
(7)不符合安置条件、套取房屋拆迁安置的行为。
3、严禁在已征收和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花卉苗木、抢栽农作物、抢建违法违规建筑,对已进行了抢种、抢栽、和抢建的,必须于2014年5月30日前自行处置。逾期,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强行拔除或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拔除或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将作如下处罚:
(1)所有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者,于2014年5月30日前主动到大余县国土资源局说明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将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理。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凡在非法买卖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主动配合调查,接受处理。
6、对拒不配合相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围攻、滋事或暴力抗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党员、国家干部、村干部参与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
8、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举报电话:
县国土资源局:0797—8720137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0797—8722349
县监察局:0797—8710161
县征收办:0797—8720969
9、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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