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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讨论稿)

2021-03-01 14:39:09来源:分宜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82

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和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分宜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东所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分户不增、并户不减,社内流通”,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三条股权管理原则上采取静态管理,即生人不增,死人不减,进人不增,出人不减;亦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动静结合的相对静态方式进行管理,即指在一定年限(一般3—5年左右为宜)根据成员变化情况按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的方案进行一次股权配置的调整。

在静态管理模式下的任何时间以及相对静态管理模式下的一个调整周期内,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可以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继承(相对静态管理模式下只能转让、继承一个调整周期内的股权),依章程办理,依法管理,但不得退股提现。

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二章股权设置、量化及登记

第四条股权分集体股、和成员(人口)股两种,集体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其股份所有权由全体成员集体行使,收益主要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或作为集体积累;成员(人口)股是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依据。

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倡设置扶贫帮困股。

股权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围。村民(代表)大会依据清产核资结果,确定可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范围和总额。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形成的集体资产存量有限,为提高效率,提倡依成员自然身份而不以年龄大小、劳动时间设置和量化股权,即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平均量化股权。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村集体资产股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并实行户内共享。

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等情况。股权证书必须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并由县、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股权收益及分配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股东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

村集体经济收益的范畴由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界定。

第八条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不得变卖集体资产分配,更不得举债分配。当年可分配收益,先扣除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经费、公共服务开支、发展资金、社会福利开支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正确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未设置集体股的,必须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根据集体积累状况,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0%,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同时,须设置分配水平上限,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时应适当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第十条在收益分配前应做好财务审计工作。收益分配方案报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到会三分之二股东代表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收益分配管理纳入财务预决算,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做好集体资产经营状况季度公示,和股权分配情况的年终公示工作,提高收益分配透明度。

第四章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三条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包括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

第十四条股权有偿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权持有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向股东代表会议通报。

(三)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股权有偿退出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2.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3.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鉴证的有偿退出协议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报县、乡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集体赎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它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退出股权的成员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股权,应当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赎回。赎回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赎回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第十六条个人股有偿退出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内部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股权有偿退出的受让人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超过5倍的部分,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第十八条股权有偿退出价格一般以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由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有偿退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第二十条股权有偿退出时,当事人应提交农村产权交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

1.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3.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农村产权交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股权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一条经相关金融部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十二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必须为实施静态或相对静态管理的集体资产股权。

第二十三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股权质押登记部门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身份证明;

(二)质押登记申请书;

(三)股权证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股权质押证明;

(五)质押合同;

(六)质押清单;

(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押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押权实现、质押权人放弃质押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押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所质押股权,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变卖、拍卖质押股权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优先回购质押权人的股权。

第六章股权继承

第二十八条实行“静态管理”或“相对静态管理”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条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并提供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等材料。董事会进行审核把关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七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按照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二)当事人或者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转让书面申请,并经核实的;

(三)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依法不得进行转让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当事人双方权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股权监管

第三十五条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乡镇农经部门负责落实本乡镇股权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股权管理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农经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将股权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根据股权的分户、转让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年度经营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有关信息应以公开方式公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意见由分宜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权设置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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