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2021-03-01 09:12:10来源:海城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9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海城区农村村民小组村民(包括属于涉农社区居民),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社员、又是村民,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权和流转权能等;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包括不享有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四)维护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
(一)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法定取得:1. 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通过婚姻、合法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留。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五)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殊情形处理。
(一)因婚姻、合法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嫁农”的妇女,以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身份。如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农嫁居”的妇女,其户口未转成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于再婚的,户口未转为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入赘女婿所在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也未享受自己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确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仅迁入户口,并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空挂户”,其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如该成员身份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由其本人或该户户主书面申明将其身份明确在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三)民主决策。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二)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三)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承担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履行所属农村集体规章制度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积极参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身份)资格确认登记,必须执行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各街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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