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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襄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24 17:13:12来源:襄城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885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城政发〔201326号)

20139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等已经规划的区域涉及土地等资源不纳入交易范围。

第四条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襄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交所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七)农村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村集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十)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农交所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在镇(办)设立农交所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交所分支机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可在农交所授权下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襄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区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减负、农机、林业、畜牧兽医、城建、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交易市场。

第八条区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减负、林业、畜牧兽医、农机、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转让、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农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交所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减负、林业、农机、畜牧兽医、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交所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交所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按规定级次分别有区农交所或农交所分支机构组织拍卖或招投标,竞标成功后,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必须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襄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所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核定。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区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减负、林业、畜牧兽医、农机、城建、林业、工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专利权交易收益为专利证书上标注的专利权人(个人或组织)所有;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或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襄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所或者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襄城区,隶属于湖北省襄阳市。位于襄阳市城区南部,东环襄江濒依襄州区,东、南与宜城市、南漳县交界,西北和谷城县毗邻,北临汉江咫距樊城区。辖6个街道2个镇1个乡:王府街道、昭明街道、庞公街道、檀溪街道、隆中街道、卧龙镇、欧庙镇、尹集乡。面积684.8平方公里,人口59万人(2016年)。

襄城区地貌属鄂中丘陵区,由低山、岗地、河谷平原构成,中部和西部多山丘,临江为沙洲地;地势西南高东北低。气候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山有扁山、万山、岘山、真武山等,河流有汉江、狮子岩河、迴龙河、肖家河、渭水等。旅游景点有绿影壁、夫人城、仲宣楼、刘备马跃檀溪处、昭明台、襄阳城、古隆中诸葛亮故居、广德寺多宝佛塔、李曾伯纪功铭、黄家湾自然风景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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