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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2021-02-24 15:06:06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874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金华市婺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和《金华市婺城区土地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婺城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乡村土地利用空间,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 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双百”工程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73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全区范围内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环境提升为总目标,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土地节约集约优先的总要求,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进一步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形成“农田连片、村庄集聚、环境优美”的农村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乡村振兴,助推全区“两个高水平”建设。

(二)基本原则

—— 保护优先、控制底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原则,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夯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基础。

—— 规划引领、集约利用。按照“控制总量、优用增量、盘活存量、用活流量”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强化多规融合和规划引导,有序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促进用地结构布局更加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稳步提升。

—— 政府主导、尊重民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乡镇实施、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土地资源禀赋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整治目标、方式、项目和资金整合,科学合理安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计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序推进,防止急功近利、大拆大建。

(三)工作目标

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或若干相邻行政村为单元,启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工程建设,在石道畈项目重点推进的基础上以点扩面,到 2020 年,全区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不少于10个,其中2019年启动实施4个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村庄规划,强化村域整合。通过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手段,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形成田园集中连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加强村庄规划,整治建房三乱。利用农房集聚等方式,控制村庄规划面积,通过对村庄乱搭乱建、应拆未拆、违法建筑等进行整治并复垦的方式,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整合空间规划,改善村容村貌。

(三)开展企业归拢,聚焦产业发展。对“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整治清理,清理后对具备复垦条件的土地按规定复垦;对低效用地,由乡镇(街道)配合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加大稽查管理和清理清退力度,倒逼企业转型改造,提升亩产效益;盘活农村闲置、存量土地,布设产业发展用地,提高村集体收入。

(四)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参照兄弟县(市、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城郊结合部、乡镇所在地或新城区规划建设集聚区,对村庄撤扩并、危旧房整治、一户多宅治理等零星面积进行集中安置或货币化补偿;或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在城镇或中心村实行集中安置,对废弃宅基地进行复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列入全域化土地综合整治村庄,按照中心村聚合、自然村迁并等模式实行规划管控,鼓励建造多层或高层公寓房,缩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五)开展生态修复,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实行矿地综合利用;对全域化整治村庄内小溪、河沟进行专项生态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特别是位于交通主干道和河道两侧、城市建成区和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等重点区域内的矿山,通过生态修复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资源潜力调查。各乡镇(街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以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开展可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宜耕土地后备资源等适宜开发资源潜力调查,深入调查乡镇(街道)、村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群众意愿和需求情况,建立各乡镇(街道)项目储备库,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潜力调查分析报告,报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汇总形成区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潜力调查分析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市局备案。

(二)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细致开展需求目标调查和群众意愿征询等工作,明确实施范围、实施目标、整治内容、实施周期等。根据项目成熟度,区政府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工作计划,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规范推进项目实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期实施”要求,创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模式,建立区级领导联系工程项目制度,定期对联系乡镇(街道)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乡镇(街道)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安排,统筹推进项目立项和实施。各部门按其职能加强对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分整体验收和子项目验收,乡镇(街道)先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再报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最后报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区长和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对全区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同时成立婺城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挥部,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实体化运作,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的任务确定、目标考核和督促推进等工作;乡镇(街道)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实体化运作指挥部,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任指挥长,乡镇(街道)长(主任)、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资源调查和项目落实、政策处理,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涉及分户调查、大比例测量、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由乡镇指挥部实施,按全域村人口规模、面积大小,前期费用不超过200万元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预拨各乡镇。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机关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指导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指挥部负责做好项目前期选址、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指导做好全域所涉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等工作,指导村庄规划、村貌提升、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产业用地落实,并做好基本农田置换、永农整备区调整和土地指标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产业布局,负责所需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出具项目选址是否涉林审核意见,负责指导项目区美丽乡村建设、地力提升、质量评定和后续种植管护等技术工作,协助做好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生产基地产业布局总体规划编制,拓展涉林垦造耕地后备资源空间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出具项目选址审核意见,统筹项目区内水系、山塘水库与水利工程连灌等工作,优先安排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整治)工程。

区财政局负责全域整治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管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生态环保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做好项目招投标前期服务工作,加强项目标中监管,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标后监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前介入项目涉及农旅规划编制、后期招商谋划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项目涉及坟墓搬迁、生态公墓建设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项目内道路施工技术指导与外围规划道路衔接等工作。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涉及部门、乡镇(街道)推进全域项目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进行督查,必要时予以通报督办。

(三)加大政策支持。凡经批准列入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享受以下政策和资金支持:

1.鼓励全域整治。结合村庄整治、危旧房整治和一户多宅治理,盘活村庄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对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村,现状建设用地规模无法满足村庄建设、发展需要的,在符合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适当扩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村庄人均建设用地由90平方米提高到100平方米,再按人均20平方米预留新型产业发展空间用地。

2.探索公寓房建设。探索在新城区、乾西和乡镇集镇所在地建造多层、高层等多种形式的公寓房,统一集中安置全域涉及村庄搬迁农户(也可用于下山移民搬迁),具体安置比例、位置由乡镇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上报区政府经一事一议以抄告单方式予以明确。

3.深化殡葬改革。全域整治项目涉及坟墓迁移推行生态公墓建设、骨灰堂(墙、塔)安放,提倡树(花、草坪)葬、海葬等生态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迁移的,按《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办公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4.提升人居环境。涉及绿化、农村环境(含雨污分流)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电力、通信、燃气等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解决。

5.国有用地补偿。企业(单位、个人)国有用地、国有土地等由区政府按规定标准依法征收和补偿。

6.土地实行流转。项目区内涉及水田、旱地、园地、林地、水域等农用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原则上要托浮,由乡镇成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土地流转。整治期农用地补助费用每年每亩不超过800元(包括水域),补助费用在项目预算中统筹解决;耕地流转期费用每年每亩不超过600斤稻谷,水域流转期费用每年每亩不超过500斤稻谷,水域流转期限与土地流转期限相同。

区级实施的重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明确。

(四)加强督查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年终考核。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和工作不力约谈制,对履行职责不认真、工作进展缓慢的实行约谈,对全域土地整治工作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与表彰。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附则

本意见自年12月6日施行。项目招投标中标日期在本意见实施前的,不适用本意见,按《婺城区连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相关政策处理指导意见》(婺区政办〔2017〕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开展土地整治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整治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占优补优原则;质量与数量平衡原则;政府主导与社会辅助原则;程序简化与节约资金原则。

二、实施方式

实行乡镇(含新狮街道)包干、国资主体实施和社会资本参与等三种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区领导小组确定。

1.乡镇包干方式:乡镇是实施主体,采用资金包干补助、奖励模式。

2.国资主体实施方式:由乡镇与国资主体签订实施协议,乡镇、村负责地表政策处理,国有公司是实施主体,需经竞争性谈判或一事一议确定。

3.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规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投资或参与项目建设,由乡镇与社会资本主体签订实施协议,由社会资本参与方负责政策处理。

三、项目内容和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具体为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标准农田建设和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内容。

1.垦造耕地(造田造地)。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25度坡度以下(不包含25度)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园地,灾毁耕地和未利用地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直接垦造为旱地或水田。原则上土地实行流转,耕地通过验收后,由工程实施单位按垦造类型组织耕种旱粮作物或水稻一年以上(含一年)。

2.旱地改水田。对土地利用现状是旱地的直接改造为水田。原则上土地实行流转,水田通过验收后,由工程实施单位种植水稻一年以上(含一年)。

3.建设用地复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拆除的宅基地,或废弃厂房、交通、水利,或关停砖瓦窑、矿山等建设用地进行整治,直接垦造为旱地或水田。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库区移民等新农村建设工程,鼓励通过整村搬迁的方式对原旧村宅基地实行连片整治复垦,并优先落实安置指标。原则上土地实行流转,通过验收后,由工程实施单位耕种旱粮作物或水稻一年以上(含一年)。

4.标准农田建设。对符合二等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进行直接认定;达到二等标准农田的再提升至一等。

5.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实施耕作层剥离。剥离耕作层应优先用于本乡镇或全区区域范围内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和低产田的改造等项目。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不实行剥离。(1)土壤严重污染、肥力缺乏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2)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3)其他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四、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

1.乡镇包干项目。由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同意),由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具体负责召集发改、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实地踏勘并出具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立项,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入围年度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由乡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经乡镇组织初级验收并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验收申请后,由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具体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省、市抽查复核。

2.国资主体实施项目。所在乡镇、村负责项目区政策处理、确保无障碍施工;国资公司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勘察、测量、可研、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全过程管理。项目竣工后,由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具体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省、市抽查复核。

3.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作为项目业主(附土地流转协议书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实施土地整治决议)提出立项申请,经过所在地乡镇同意并提供相关村级公示材料,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出具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由业主负责政策处理并委托年度招标入围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报告,由区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具体负责召集评审通过后,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区级验收,通过省、市抽查复核,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经省复核合格数据库报备后,区政府依据项目工程预算审核批复、结算审核报告及验收意见向业主全额收购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以上实施项目均由乡镇进行属地监管,可聘请技术人员和村干部进行工程质量监管,费用从乡镇或村级奖励费中列支;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通过年度招投标方式确定,对工程质量直接进行监管。

五、部门和乡镇工作职责

土地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住建局、文化旅游体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和概算的综合审查,工程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土地整治政策制定及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土地整治综合业务指导,项目地类确认、踏勘、报批、归档,项目进度督查、资金拨付审查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土地整治项目中宅基地复垦、已颁发林权证林地的核定、地力质量评定和后续管护等业务指导工作。

发改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指导项目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管等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项目内道路框架与现有及规划道路相衔接等工作。

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项目涉及旅游的规划和实施进行业务指导。

水务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和水利设施技术指导等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生态环境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包干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申请立项、政策处理、土地流转、安全监管,纠纷调处,组织项目勘测、规划、设计、监理、评审、招标、耕地质量监管、等级评定和初验工作。负责落实耕地表土剥离、耕地地力培育、耕种利用、后续监管等工作。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地表附着物政策处理,建(构)筑物赔偿、拆除和土地流转签约等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施行。原《婺城区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婺区政办〔2014〕77号)、《婺城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婺区政办〔2014〕78号)、《婺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婺区政办〔2015〕63号)、《关于婺区政办〔2015〕63号文件有关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补助标准的解释》(婺土整〔2017〕1号)等四个文件同时废止,已招标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立项目未招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婺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金华市婺城区土地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资金,主要来源由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成本回收款等组成。主要用于包括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农田建设和耕作层剥离利用等项目资金。

一、基本原则

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究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管理

(一)预算和资金来源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成本回收款用于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标准农田建设和耕作层剥离利用等项目的支出。国家和省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亩

(三)完善激励机制

1.实行全域土地整治奖励政策。列入全域化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其垦造耕地新增占补平衡指标由区政府调配使用的,按新增水田每亩奖励9万元(旱地3万元)由区政府向乡镇收购;旱改水的按水田报备面积每亩奖励4万元,二等标准农田提升至一等的按验收置换面积每亩奖励4万元由区政府向乡镇收购。退出的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集地券”,新增复垦指标归区里使用的,水田、旱地分别奖励每亩30万元和23万元,由区政府向乡镇收购,乡镇监督所在地村集体将奖励资金用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所需。

2.实行“集地券”收购政策。鼓励宅基地有偿退出,即复垦结余宅基地面积形成“集地券”。各村零星整治复垦退出的宅基地、全域化整治新占耕地面积小于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和整村搬迁新村所占耕地面积小于老村复垦面积的,以上面积差额部分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集地券”,新增复垦指标归区里使用的,水田、旱地分别按每亩56万元、45万元由区政府向乡镇收购,乡镇在扣除土地整治成本后将结余款支付所在地村集体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所需。

(四)完善管护资金

建立后续种植管护资金,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和建设用地复垦等新垦造水田种植水稻的至少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旱地的至少种植二年,根据种植图片及影像资料,验收后由乡镇分年度补助给种植人。乡镇包干模式和国资主体实施模式水田种植水稻后续管护补助每亩每年1500元,旱地种植旱粮作物补助每亩每年450元,从包干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资本参与模式的按以上80%标准补助,从包干补助资金外列支。

(五)规范拨付方式

1.乡镇包干项目资金由乡镇包干使用。项目资金在完成项目招标后拨付30%,项目工程通过区级验收后再拨付40%,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报备入库后再拨付20%,作物种植一年后再拨付10%(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除外),后二年后续种植管护资金按照验收面积由乡镇组织验收后分年度支付种植人,管护资金按实际种植验收面积予以拨付。提高1个质量等别的补助资金经省复核验收报备后拨付。国资主体实施项目参照执行。

2.社会资本参与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经区级验收、市省复核合格数据库报备后,由区政府按补助(购买)标准收购。工程完工通过区验收后付至工程合同价的60%;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80%;剩余20%作为种植延付款,水田种植两年,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各支付10%;旱地种植一年期满,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20%。提高1个质量等别工程费用省复核验收报备后支付。

3.奖励费用拨付。对村级奖励费用:乡镇包干的由乡镇在进度款中负责拨付;国资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方为业主的,项目进场施工后支付村级50%奖励费用,剩余费用通过验收和报备入数据库后支付;“集地券”奖励区级验收报备后三个月内支付,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村的项目开工后可预支30%奖励补助,剩余费用数据库报备后支付。

三、拨付程序和使用范围

(一)拨付程序。乡镇包干资金项目资金按《婺城区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管理,由项目实施乡镇(含新狮街道)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施工合同和实施进度,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拨款申请,填报婺城区专项资金使用拨款审批表,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审批后拨付实施乡镇,由乡镇按相关的审核审批程序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国资主体实施和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资金拨付,在工程竣工后按验收、审计进度由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批后拨付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按合同约定拨付给实施主体。

(二)使用范围。乡镇包干资金主要用于政策处理、地形勘测、规划设计、评审、招投标、工程建设、熟土(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监理、审计、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提高等别补助、后续种植管护资金及奖励等,乡镇奖励费用可用于弥补乡镇财政资金不足。村级奖励费用包含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管理费用、质量监管和村级奖励等,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村庄整治、生态修复和新农村建设等支出,由乡镇负责监督使用。

国资主体实施和社会资本参与为业主的项目补助费用除质量等别提升费用外包含所有实施费用。

四、任务考核

各乡镇(街道)完成垦造耕地考核任务的(水田比例不少于60%;以当年报备入库数据为准),给予2亩占补平衡指标奖励(与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挂钩);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的,每超50亩给予1亩指标奖励。奖励指标按照市区调剂价可在婺城区范围内调剂或流转使用。

建设用地复垦单项奖励:完成建设用地复垦考核单项任务的按照验收报备面积的10%对实施乡镇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奖励,由实施乡镇使用,也可按照“集地券”价格由区政府有偿在婺城区范围内调剂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分乡镇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整治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及时组织和督促乡镇做好项目的总结、检查验收、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的;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对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监管不力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年12月6日起实施。原《婺城区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婺区政办〔2014〕77号)、《婺城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婺区政办〔2014〕78号)、《婺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婺区政办〔2015〕63号)、《关于婺区政办〔2015〕63号文件有关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补助标准的解释》(婺土整〔2017〕1号)等四个文件同时废止,已招标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项目未招投标的按新标准执行。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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