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的通知
2021-02-24 09:31:17来源:灌阳县政府阅读量:16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农村宅新增宅基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召集,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制度规定及人员组成等以具体文件为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直相关部门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依法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城镇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发证。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二)各乡(镇)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审核批准、乡村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土地专干管理和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各乡(镇)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并设独立办公场所,落实专人负责(黄关镇、新街镇、灌阳镇、文市镇落实3名,其余乡(镇)落实2名),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巡查等监管工作,受县直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办公、测量等正常开支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2.各村职责。
各村委安排1名土地专干,由村委干部兼任,待遇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土地专干职责:负责村级材料审查、日常巡查,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承担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巡查时发现违法用地建房要当场制止,制止无效或无法制止要立即上报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
三、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条件。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补充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四)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宅基地。
2.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办理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签署意见。
根据审查结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四)建房过程管理。
农村用地建房,各乡(镇)要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1.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最新公布实施)等。
2.批准用地建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农户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7)。
可以将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与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两项工作合并开展。
(五)农转用审批。
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各乡(镇)报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地保护监督股审查备案,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再报县政府批准。
(六)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户口簿原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六、奖惩机制
坚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原则,对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人员,予以一定奖励。对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集体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执行。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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