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永福县城规划区内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置暂行办法的意见
2021-02-24 09:24:27来源:永福县政府阅读量:6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切实解决好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实现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居乐业,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27号)、《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15〕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耕地的农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耕地,是指水田、水浇地、旱地。
第四条 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置坚持政府主导、计划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除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外,可采取土地返还、社会保障等模式安置。
第五条 各项目征地指挥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永福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监督、社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返还安置
第七条 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被征收集体耕地面积的5%的净建设用地返还作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安置用地,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使用。被征地农民被征耕地一亩以上方可选择土地返还安置。被征地农民可选安置地超过该项目规划每宗安置地面积的50%以上但不足一宗时,可按869元/平方米补差购买一宗安置地,且仅允许补差购买一次。
第八条 安置选址原则上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安置用地位置视征地区域规划确定。
第九条 集中安置区在征地管理机构或有关授权的征地机构组织下统一实施,所有建筑必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
第十条 安置区的地质勘察费及三通一平、排污、排水等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返还集中安置区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可以与他人合作、合股建设,但不动产证只能办至被征地集体或承包农户名下。安置用地原则上不予转让,确需转让的,按评估价的100%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安置区必须按规划建设,户与户之间可以调剂兑换。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户不要返还安置地的,可以由政府将安置地回购,回购价按照869元/平方米。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照《永福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永人社发〔2019〕3号)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收城建配套费等县人民政府有权减免的费用。
(二)安置小区周边的干线、支线道路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予以配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实施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置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侵占、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财产和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实施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执行,不按方案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安置区建设工程,有关部门要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在被征收集体耕地农民安置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政发〔2012〕18号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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