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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2021-02-22 16:29:00来源:新建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042

为保持全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不脱节,巩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果,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新建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7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的通知》(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9〕3号)文件精神起草。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推行建后管护“田长制”管理模式。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高标办主任)为总田长。

第五条受益农户承担责任田范围内的沟渠清淤疏通道路清杂清障等养护管理责任,对农机操作造成的损坏要求其赔偿或修复,对自然灾害造成轻微损坏工程段落自行修复,造成较大损坏的及时向村委会或管护人员报告。

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八条管护标准

第四章管护人员

第九条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有劳动能力管护人员1-2名,鼓励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

第十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

第五章管护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由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

第十五条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政府将维修申请汇总,报区高标办核实后由区农投公司组织维修。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每年12月向区高标办报送年度管护情况报告。

第六章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完成后,区高标办在一个月内移交管护主体,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七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高标准农田维修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奖惩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情况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进行督导。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建后管护列入对各项目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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