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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2021-02-22 14:45:23来源:上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12

在上栗县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悉心指导下。目前,全县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股权配置等改革工作的三个关键环节圆满完成,已进入建章立制阶段。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栗县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栗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上栗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栗发[2018]1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上栗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萍乡市上栗县[××乡(镇)××村委会],邮政编码337×××

第三条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实行独立核算,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备案,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未承包给农户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本社集体总资产xxx万元,净资产xxx万元;经营性资产xxx万元,非经营性资产xxx万元;集体资源性资产xxx亩,其中,农用地xxx亩,建设用地xxx亩,未利用地xxx亩,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xxx亩,已经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xxx亩,已经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xxx亩(含“四荒”地xxx亩)。

本社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xxx人、成员户xxx户。

本社可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集体经营性资产xxx万元,股份xxx股(此数据根据经营状况而变化);可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xxx亩、份额xxx份,已经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xxx亩、份额xxx份,已经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xxx亩、份额xxx份。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乡(镇)**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月**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设置与股权配置方案》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年**月**日,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完整权利义务成员)基本成员股1份股权折算为1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股,以个人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不设集体股。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

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人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4.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家庭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丧偶、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6.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如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得到本村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挂靠人员除外);

8.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后毕业而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

9.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入镇务工经商、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或计划生育奖励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10.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本村生产生活,但户籍仍未迁出的人员;

11.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

1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股权非全额享受对象即部分权利义务成员(股权非全额享受对象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项权利):

1.下列5项权利中仅享有其中1-4项权利的人员:①土地(共有)使用权、②保留型土地使用权、③承包经营权、④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⑤集体收益分配权;

2.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包括现役和退役军官),户籍已转变设区市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可享有①土地(共有)使用权、②保留型土地使用权等2项权利产生的股权份额;

3.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离异外嫁女)迁出后获得的新居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迁回本村而丧失的(但需由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保证不重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福利);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股权非全额享受对象依法享有相应的股权份额。

第十二条除上述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本社向股东发放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五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本社股权管理采取动、静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股权配置的调整。在一个调整周期内,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赠与,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本社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赠与,依章程办理,依法管理,但不得退股提现。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完整权利义务成员股东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有本社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在本社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6、完整权利义务成员股东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和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5、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6、所有股东的股权证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转让、赠与、质押、担保、抵债。若发生以上行为,本社有权取消该股东收益分配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货币资金)为主要出资方式。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的只能在合作社内部有偿转让,不得分割、退回。退出本社或被取消本社成员资格的,其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完整权利义务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民代表直接过渡。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本社设股东代表**名(按股东总数的3-5%确定代表人数,但不得低于50名)。具体名额按本社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撤销或者改变董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6、讨论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融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签名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其他代表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每位代表受托人数限1名。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终止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决议或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时,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一般事项决定时,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股东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五条本社董事会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董事会的工作,并推荐董事会候选人名单。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董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履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董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监事长和部分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审查结果;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设成员*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监事会的工作,并推荐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本届监事会成员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直接过渡。

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会成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赁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等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再经监事会同意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社资产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等。

第三十七条本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含开支审批、结账报账、备用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离任审计、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管理等)、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核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本社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负责具体财务工作,接受**乡(镇)财会办的业务指导。会计、出纳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接受本社监管,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

第四十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监事会委托专人审核签章、董事长审批、会计复核后方可入账。定期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本社各项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季在社务公开栏内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股东关注的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本社要充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所属部门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四十一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股东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原则上按当年经营产生的收益为准。收益分配的顺序为: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应付福利费,参照当年实际支付数额提取;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20-50%;提取外来投资分利,按合同或投资者投入占资本比例提取;剩余部分向成员分配,以本社股民量化股份为依据。当年度可分配收益总额在**万元以上或人均收益在**元以上时,本社应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从可分配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两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股东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六条本社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书,并载明股东的村集体股份量化份额或出资额(股份量化份额为某一时点数,随着经营性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股权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董事长印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20**年**月**日审议通过,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上栗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自20**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社根据需要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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