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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2021-01-27 15:27:22来源: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73

洞政办发〔2016〕50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

2._______街道(乡镇)所辖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汇总表

3.街道(乡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

4.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及结果

5.县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清单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温州市洞头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及《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重点补偿永久基本农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3、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4、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5、长年抛荒的耕地;6、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第四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以奖代补资金的形式补偿,对农户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形式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在省财政切块下达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区财政再统筹安排补偿。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60元/年·亩。

第六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申请财政补偿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按照规定签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当年非法占用、挖塘养鱼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下的,被土地巡查或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发现的,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2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当年非法占用、挖塘养鱼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累计1亩以下、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被土地巡查或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发现的,能全部按期自行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2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5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当年非法占用、挖塘养鱼等破坏基本农田累计1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以上的,能全部按期自行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3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扣发当年全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不得评先评优,对主要负责人约谈、问责。

第八条 连续三年未发生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现象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民生政策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农业三项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即2015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第十条 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各村应对上一年度耕地面积、承包经营情况、耕作情况等进行调查,按户汇总,如实填写《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见附件1),经公示后,于3月底前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行政村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情况(见附件2),并填写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见附件3),于4月底前上报区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补偿资金审批表等材料,结合耕保考核情况、非法占用耕地情况等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按补偿标准汇总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4、5)。

第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财政部门拟定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于公告有异议的,逐级反映,调查核实后重新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十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台账管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接受监督,村民如有异议,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处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在省下达补助资金基础上,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耕地面积、承包经营情况、耕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地块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本行政村耕地保护工作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辖村耕地保护情况、耕地使用情况以及账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负有全面核查的责任;统一管理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各行政村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局是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街道(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方案;会同区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街道(乡镇)的业务指导;牵头组织实地抽查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业部门职责是负责对农户进行农业生产、耕地保护的业务指导;对耕地的种植情况、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职责是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列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街道(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落实职责,确保耕地保护补偿工作落实到位。对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及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区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部门每年应通过抽查等方式对耕地保护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严重污染、破坏的;

2.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3.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虚报、多报等手段骗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4.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5.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农林水利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2015年度及以后的耕地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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